问答题如何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题目
问答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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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以下说法中对经济法理解错误的是( )。

A.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B.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C.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

D.经济法是经济法律的总称


参考答案:D

第2题:

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


正确答案:正确

第3题:

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有以下区别()

A、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

B、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经济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C、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

D、组成经济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

第5题:

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它的研究方法。


正确答案: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恪守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线,而是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着重研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的方法有
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第6题: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表述错误的是()

A.经济法体系是由各类经济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B.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调整对象

C.经济法的体系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D.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只包括一般市场规制法,不包括特别市场规制法


参考答案:D

第7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地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律活动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具有统帅作用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作为以平衡协调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体系,
1.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2.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3.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
5.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
6.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统一,
7.鼓励维护竞争与反对垄断、保护弱者的统一,
8.赋予政府管理职权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的统一。
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经济法赋予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这一原则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国外学者把反垄断法称为经济宪法,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宪章等,认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和基础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原则法。

第8题: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

A.经济法律

B.经济法规

C.经济规章

D.经济法部门


正确答案:D

第9题:

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正确答案: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第10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经济的。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许可证法、资源法等。
第二、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价格法、税法等。
第三、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除了公司、合伙、独资外,还有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等。规范经济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法、独资法等。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法是对经济关系直接调整的法律,但经济法并不也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它只能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