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题目
单选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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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2012年8月,法院仅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判决导致房屋物权变更的情形,导致物权变更的是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据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虽然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且法院也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一直没有办理,即是说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归属于丙,丙死亡后,丁法定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仅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未先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再办理转让登记至戊的名下,因此戊并未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陷阱】本题命题人的陷阱设置就在于题目中的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物权变更。其实,这里法院的判决只是确认了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从而要求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此外,如果因判决导致物权变更,则此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然而,根据题目,并不能判断出2012年8月法院的判决是否为生效判决,如果不是生效判决,那么这个判决生效时期是否为8月也就无法肯定了。

第2题:

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甲将该套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借款5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丙双方协议以房屋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通知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可以主张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B、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
C、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并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
D、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无须通知乙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先抵押后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出租后抵押,则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本题属于现出租,后抵押,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仍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第3题:

下列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是( )

A.甲将房屋分别租给了乙和丙,乙丙都没有按时支付房租,甲对乙和丙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房租

B.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经乙同意将房屋租给丙,丙未按期支付房租,甲乙向丙提起诉讼

C.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经双方协商,甲将属于自己的房间租给丙,乙将属于自己的房间租给丁,丙和丁未按时支付房租,甲乙提起诉讼

D.甲乙合租丙的房屋,未按期缴纳缴纳房租,丙对甲乙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房租

E.甲将与乙共有房屋出租给丙,丙在居住过程中擅自改造了房屋格局,且丙到期未支付房租,甲起诉丙要求其支付房租,乙起诉丙要求其对改造房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选项ACE都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彼此有连带关系。

第4题:

甲购买乙的房屋,合同订立后,房价上涨,乙为避免甲依合同起诉并请求强制履行,于是找到朋友丙商议,与丙假装做成买卖,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在乙将房屋登记给丙之后,丙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丁支付了合理价款,则甲在主张乙、丙的合同无效后,不得主张丁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乙、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订立合同无效,故A正确。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没有如约履行,故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当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非违约方通常是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不直接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通常第三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合同相对人合同债权的实现。然而,当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故意实施相应行为导致合同债权不能实现的,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恶意侵害债权,此时,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本题中,丙明知甲、乙买卖合同的存在,依然与乙签订合同,对于甲的债权实现造成障碍,显属恶意侵害债权之情形,故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C正确。在房屋登记给丙之后,如果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第三人可构成善意取得,D项中的丁即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故丁不需返还房屋,故D正确。

第5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第6题: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第7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解析:
【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所以在乙先于甲死亡时,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按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丙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第8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正确答案:AC

第9题: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1栋房的屋所有 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 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 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 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 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 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 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D. 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及房屋买卖合 同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在法 院终审判决生效时甲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甲 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故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 同有效,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 甲虽然已经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未经办理过 户登记,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不能发生物权变 动的效力,故丙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B选项错 误。如前所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即 归属于甲,乙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 分,该行为经甲拒绝而无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物 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 需要登记的巳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乙已经不是该 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作为 善意第三人,丁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第10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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