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

题目
单选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A

接受张的请求

B

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C

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

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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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A.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接受甲的请求


正确答案:B
「考点」指定监护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担任是有一定的顺序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可以由其他顺序人担任。所以本题中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第2题:

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A
1.【答案】A 【考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

第3题:

张山牵着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张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应该由张赔偿李损失。
这是一起特殊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即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该损害虽然不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直接造成,而是由没有意志朗力的动物所致,但是基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和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的占有关系,责任者即使对损害无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材料中张基于是宠物饲养人的身份,应当赔偿因为其宠物对李造成的损失。


第4题:

李某和张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甲和李乙。李某于2005年外出务工,但 一直未归,下落不明。2009年,妻子张某依法申请宣告他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后,其妻子、子女和父亲对其遗产作了分割和继承。存款10万元和汽车归其父所有,房屋和其 他财产归其妻子和子女所有。
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因无力抚养将李甲送给石某夫妇收养。2011年,张某带着李乙 改嫁马某。但几个月之后,马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身亡。
2012年,李某意外出现,法院依照其申请,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有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他死亡。具体到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下落不明满2年,张某即可申请宣告他死亡
B.张某需在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之前宣告他失踪
C.如其妻张某未申请宣告李某死亡,则李父不得申请宣告其死亡
D.如李某下落不明的期限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即使张某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也应作 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9条枧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据此,BD两项错误。该解释第条规定,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故C项正确。

第5题:

李某殴打张某,不久张某死亡,张某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张某的财产。因此,引起张某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李某的殴打行为和张某的死亡。( )


正确答案:×
×【 李某的殴打行为。是非法的侵权行为,不是引起继承关系建立的民事法律事实。张某的死亡是引发继承关系产生的惟一法律事实。

第6题:

张男和李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问题没任何约定,现要求离婚,对财产争执不下。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张男婚前购置的房屋1套

B.李女婚后取得其父亲在遗嘱中指定只给她的股票5000股

C.李女伯父从国外寄给张李作为结婚贺礼的高档电器若干

D.张男婚后因车祸取得的残疾赔偿金5万

E.张男婚后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现金2万


参考答案:C, E

第7题:

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2005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6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住院期间也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死后自己所有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李甲看到该遗嘱后,在遗嘱上批注:如吾儿李乙不幸先我而去,按其遗愿由吾女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10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2007年,李乙死亡。1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应当按下列何种情形进行继承?( ) A.全部由李丙继承 B.全部由李丁继承 C.李丁继承1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 D.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1/2


正确答案:D
主要应当考虑遗嘱的效力。李甲在李乙的遗嘱上批注属于自书遗嘱,但因为与公证遗嘱相违 背,所以无效。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其承受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所以,李甲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李丁有代位继承权。正确答案为D项。

第8题:

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死亡给付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但并未指定其妻子的具体姓名,投保一年后李某与其妻子王某离婚,并在次年与张某再婚,李某死亡后,其受益人应为()。

A、王某

B、张某

C、李某的子女

D、李某的法定继承人


答案:B

第9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张的请求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

D.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A
[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成人的:父母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兄姐一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当没有前一顺序的适格监护人时,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才可依法行使监护人资格.本题中,张某为其女儿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并且无不适格的其他因素,所以张某应依法取得其女儿监护人资格,法院也理应接受张的请求.李的声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10题:

李某和张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甲和李乙。李某于2005年外出务工,但 一直未归,下落不明。2009年,妻子张某依法申请宣告他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后,其妻子、子女和父亲对其遗产作了分割和继承。存款10万元和汽车归其父所有,房屋和其 他财产归其妻子和子女所有。
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因无力抚养将李甲送给石某夫妇收养。2011年,张某带着李乙 改嫁马某。但几个月之后,马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身亡。
2012年,李某意外出现,法院依照其申请,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依据张某的申请作出宣告李某死亡的判决,必须履行的程序 为( )。
A.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
B.依法确认李某的合法遗产
C.催促李某的债权人申报权利
D.询问李父的意见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 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A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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