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须管理或服务行为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管理事务无法律上的原因
第1题: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无法律依据,即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第2题: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
A.有违约行为
B.无免责事由
C.故意
D.过失
第3题:
下列属于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是()
A.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D.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E.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4题:
劳动教养人员的特定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第5题:
第6题: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要素。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 )。
A.主观要件
B.客观要件
C.故意
D.违约行为
E.过错
第7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中,区别于代理的是( )。
A.为他人管理事务
B.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C.为他人谋利益
D.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第8题:
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该管理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第一,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第三,单纯的不作为行为。第四,依照法律规定需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以客观上是否使他人受益为准。管理人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构成不当得利,可按不当得利之债处理;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按侵权行为处理。
(3)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第9题:
违法的构成的要件包括?
第10题:
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