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

题目
单选题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

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

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

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原则上为无过错责任。本题中王某受伤应由李某来承担责任,赵某既非动物的饲养人,也非动物的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且因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赵某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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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6岁的马某与同班同学李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作为马某朋友的孙某(16遂)遂与李某电话联系,要求李某向马某赔礼道歉,双方言语不和,进而在电话中约定当日下午5点在某高中附近进行斗殴。当日,孙某及其纠集的多名同学在该高中附近,与李某及其纠集的多名同学持械斗殴。期间,孙某持皮带,一人持刀并有多人持棍将李某等人打上,致李某轻伤;另致6人轻微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体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材料中孙某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第2题:

张某、李某2007年3月成立了合伙企业,2007年7月马某欲加入张某、李某的合伙企业。以下各项要求中,( )是马某入伙时应满足的条件。

A.马某应向张某、李某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B.马某对入伙前的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李某一致同意,并与马某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D.张某、李某向马某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入伙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D是正确答案。

第3题:

李某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马某,李某死亡后马某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马某死亡( )。

A.该古玩由李某子女继承

B.该古玩由马某子女继承

C.将该古玩出售,价款由李某、马某子女继承

D.如李某子女同意方可由马某子女继承。


参考答案:B

第4题: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孝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而非野生动物致人损害。(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不能受外入驱使。(3)必须没有免责的理由,即不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题中,赵某将马送给李某,李某成为马的所有人,由于该马属于饲养的动物,受惊又不是外人所为,而且并非受害人的过错引起,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王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赠与合同巾赠与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其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本题中,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并未告知此马的习性,但由于赵某是无偿赠与李某。而且其并没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造成李某的损失,赵某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第5题:

李某、张某、王某于2000年12月5日共同合伙搞运输,但没有申请字号。并以合伙名义向马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为l年,李某找到甲、乙二公司作保。2001年4月,张某提出退伙,其他二人表示同意。2001年12月6日,马某要李某还款,李某称希望延缓数日,马某表示同意。同年12月底,马某再次催要时,李某表示无力还贷。马某遂以李某、张某、王某、甲、乙二公司为共同被告诉到法院要求还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马某推迟要款20多天,并与李某达成变更协议,未征得甲、乙的同意,故免除保证人责任

B.张某已退伙,马某无权要求其对该债务负责

C.应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D.由于张某退伙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所以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C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作为保证人仍要在原来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马某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请求的,因此,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第6题: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赵某对此不知情,所以未告知此马的习性。 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请问该责任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第7题:

村民方某将自己饲养的马拴在树上。同村村民何某出来遛狗,狗见到马嗷嗷乱叫,并向马咬去。马受惊挣断缰绳,疯狂往公路上跑,将正在公路上练习骑摩托车的赵某撞倒,花去医疗费共2万余元。根据民法规定,此责任应由( )。

A.方某承担

B.何某承担

C.方某和何某共同承担

D.方某、何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本题马致赵某的损害是由于何某的狗对方某的马造成的惊吓所致的,方某是没有过错的,所以该责任应由何某承担。

第8题:

马某和李某为一对夫妇,婚后所住房屋为马某婚前独自出资购买。马某长期外出不回,且脾气不好,常在酒后殴打李某,李某终不堪虐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和马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马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某长期在其购买的房屋居住,两人之间存在有租赁关系,因此向法院请求要求李某退出房屋并返还几年来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房屋租赁关系并不存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

B 李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属于给付之诉

C 马某要求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属于给付之诉

D 马某主张房屋租赁关系存在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993年5月,A市某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找到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马某,要求其为自己的朋友、B县装璜公司(集体单位)经理李某提供一笔财政贷款。马某听后表示,按市里的规定,自己掌握的贷款只能贷给本市国有单位,但可以先贷给虽为集体单位但却同在A市的邵某经营的商店,再由邵某转借给李某的公司。邵某告知马某借款方许诺还款期为一年,年息20%,如果财政收取的利息低,则利差”全部归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二人达成约定。同年6月,马某凭借财政局所赋予的签订借贷合同权与邵某所在商店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但未按有关规定向财政局领导汇报。随后,马某将款汇往该商店,邵某收款后又将这50万元以集资的名义汇往李某的装璜公司,并约定集资期限一年,利率为20%。1994年5月,马某要求邵某支付,约定,的利差,”,于是,邵某将李某公司汇给自己的10万元利息转汇到马某指定的账户上。1995年5月,马某和邵某将这10万元平分,二人各得5万元。后案发,马某被依法逮捕。

【问题】此案如此定性?


参考答案:

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反观本案,马某作为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显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利用自己掌握的签订财政贷款合同的权力,违规为他人提供贷款,同时收受他人以“利差”名义给予的5万元好处,说明其既有主观上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又实施了收受好处(且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加之其行为确实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公务行为的公正、廉洁,因而毫无疑问马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定罪量刑。对于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持“贪污罪”观点的人还有一种不同意见,即:马某和邵某所分的10万元可能还包括了应偿付给财政局的那部分利息,如果仅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则难免以偏概全。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马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罪数中的想象竞合犯,也就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缺乏数罪的客观基础而只是形式上的数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多主张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办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马某收取5万元的主观动机只是利用手中签订贷款合同的权力,从他人那里谋取好处,事实上也只实施了与邵某各分5万元这一个行为;同时,由于财政贷款的法定利息较低,财政局应得的利息收入在马某5万元受贿金额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因此根据对想象党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依受贿罪名起诉马某。


第10题:

案情: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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