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后甲因善意第三人丙出价甚高,便将该小提琴出售于丙,且钱货

题目
单选题
甲与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后甲因善意第三人丙出价甚高,便将该小提琴出售于丙,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而引发纠纷。乙可以请求(  )。[2009年真题]
A

甲赔偿所受损失

B

丙承担违约责任

C

丙返还该小提琴

D

甲和丙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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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乙是古画收藏爱好者,得知甲有一祖传名画,经游说,甲决定将此名画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双方于某年7月3日签定了合同,乙当即付定金2万元,并约定8月5日交付画时,一并支付余款。不料,丙于7月17日向甲提出愿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画,甲为多得收益,便将画卖给了丙,当即钱货两清。该画的所有权现属于()。

A.乙

B.丙

C.甲

D.乙丙共有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即出卖于乙,约定于4月3日交琴。甲4月3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 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并即开具支票支付。甲又于4月4日将该琴出售于善意之丙,并即交付 与丙。甲又于4月5日将该琴出卖二F丁,对丁虚称该琴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 代交付,移转该琴所有权。享有该琴所有权的是谁?(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物权的变动。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依《继承法》的规定取得对小提琴的所有权。甲出售该琴于乙,于4月3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甲乙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其交付系采用占有改定方式,即甲与乙间订立使用借贷合同,乙取得对小提琴的间接占有,以代交付。乙依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对小提琴的所有权。甲于4月4日将该琴出售于丙,系出卖他人之物,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但因丙善意受让该琴的占有,由丙取得该琴所有权。甲于4月5 日又将该琴出售于丁,亦属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丁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于小提琴的所有权,视丁能否善意受让该琴之占有。但甲对丙并无任何返还请求权可供让与,丁无从受让该琴的占有,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琴的所有权。就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而言,基于无权处分,乙得对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不能交付,丁得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3题:

甲因购房向乙借款10万元,由合伙企业丙担任保证人,并约定由甲以小提琴质押给乙,但甲并未将小提琴交给乙。则( )。

A.保证与质押均成立

B.保证与质押均不成立

C.保证不成立,质押成立

D.保证成立,质押不成立


正确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可以担任保证人,故保证成立。但是动产质押的成立必须以标的物占有移转于质权人,才能产生效力,小提琴并没有交给乙,质押不成立。因此答案为D。

第4题:

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小提琴。后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 (1)试逐一分析小提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案:
解析:
(1)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小提琴的所有权;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是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转移到了丙;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小提琴的所有权。 (2)甲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将小提琴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小提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小提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张权利。甲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甲于3月3日又将小提琴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第5题: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C。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根据法学理论,合同是债权,债权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6题:

甲、乙、丙共同购买—辆汽车,后乙欲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份额,甲、丙二人都想买。以下合乎法律规定的做法是( )。

A.卖给甲

B.卖给丙

C.乙自由决定买方

D.由甲、丙共同享有


正确答案:D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和丙都是共有人,因此,只有D项符合要求,故D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和C项不符合优先购买权规则,应予排除。

第7题:

甲与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后甲因善意第三人丙出价甚高,便将该小提琴出售于丙,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而引发纠纷。乙可以请求( )。 A.甲赔偿所受损失 B.丙承担违约责任 C.丙返还该小提琴 D.甲和丙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附条件合同及相关问题。甲、乙之问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乙考上音乐学院后,买卖合同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交付小提琴。甲未向乙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不能得到小提琴而遭受的损失。故选项A正确。丙与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无义务向乙交付小提琴,故不可能向乙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错误。另外,丙是善意地、合法地从甲处购买到小提琴的,不存在侵害乙的债权的问题,故丙既无须返还小提琴,也不必对乙承担任何责任。选项CD也是错误的。

第8题:

甲与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价格卖给乙。后甲因善意第三人丙出价甚高,便将该小提琴出售与丙,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而引发纠纷。乙可以请求( )。

A.甲赔偿所受损失

B.丙承担违约责任

C.丙返还该小提琴

D.甲和丙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l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乙丙已钱货两清,小提琴已归丙所有,丙是善意第三人,乙无权请求丙返还该小提琴。
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甲与乙之间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故在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后来甲违约损害了乙的利益,故应赔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第9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 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第10题:

【例题.单选题】甲委托乙代理其出售某处房产。乙与丙串通,以低于市场价格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将该房产 卖给丙,乙收取丙回扣3万元。根据处理法律制度,甲遭受的损失应由( )承担。
A、甲公司自己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乙丙公司连带


答案:D
解析: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参见教材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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