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同学三人各出资100万购买了一栋三层别墅,约定三人对该别墅共有。别墅过户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

题目
多选题
甲、乙、丙同学三人各出资100万购买了一栋三层别墅,约定三人对该别墅共有。别墅过户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居住期间,别墅屋顶的装饰脱落砸伤行人丁,甲对丁的损伤进行了赔偿。5年后,丙请求分割别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乙、丙对别墅形成按份共有

B

甲、乙、丙对丁承担连带责任

C

甲对丁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就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向乙、丙追偿

D

丙请求分割别墅后可以与甲、乙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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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A、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

B、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不予支持

D、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参考答案:C

第2题:

甲、乙、丙同学三人各出资100 万购买了一栋三层别墅,约定三人对该别墅共有。别墅过户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居住期间,别墅屋顶的装饰脱落砸伤行人丁,甲对丁的损伤进行了赔偿。5 年后,丙请求分割别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对别墅形成按份共有
B.甲、乙、丙对丁承担连带责任
C.甲对丁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就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向乙、丙追偿
D.丙请求分割别墅后可以与甲、乙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答案:A,B,C,D
解析:
①《物权法》第103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是按份共有,A 选项正确,当选;②《物权法》第102 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甲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乙、丙追偿。所以B、C 选项正确,当选;③共有人未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所以丙请求分割别墅不受时间限制。《物权法》第100 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所以D 选项正确,当选。

第3题:

锦江别墅群结构呈递进式,每栋别墅都附有开放式花园,属于别墅A所附花园的小路C是通往别墅B的唯一通道。别墅A为甲、乙各出资一半购买,甲、乙约定在一年中的不同时间,分别到别墅A度假。在甲度假期间,甲为了移植一奇异植物,在通道C上挖坑,且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前往别墅B的丙失足落入坑中,身体受损害。对此

A、甲、乙应对丙所遭受的损害应按投资份额承担责任。

B、丙可以要求甲、乙中的任何一个承担全部责任。

C、甲应该对丙进行赔偿。

D、甲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乙追偿取决于两者是否具有约定。

 


C  共有下的损害赔偿与特殊侵权责任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卜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 78条第2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本题中,甲和乙各出资一半购买别墅即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对于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共有人的义务,一般依照该义务的性质来确定: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如共有物的修缮费;如果义务的性质是不可分的,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如共同购买的车辆肇事。从这层法律关系来说,如果题目中甲和乙共有的别墅造成他人损害的话,甲和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依照我国的法律,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题中,“为了移植一奇异植物,在通道C上挖坑”的甲作为施工人应当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丙受到的侵害是甲的施工行为,而不是甲和乙共有的别墅造成的,因此,应该由甲单独承担责任。故选项C“甲应该对丙进行赔偿”是正确的,应该当选。 选项A“甲、乙对丙所遭受的损害应按投资份额承担责任”有两点认识错误:第一是认为按份共有人在义务不可分时依旧按照份额承担按份责任;第二是没有揭示丙遭受损害的真正原因。因此,不应该当选。 选项B“丙可以要求甲、乙中的任何一个承担全部责任”,虽然认识到按份共有的义务不可分时共有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依然没有揭示丙遭受损害的真正原因,不应该当选。 选项D“甲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乙迫偿取决于两者是否具有约定”,与选项B相同,也没有认识到内遭受损害的真正侵权原因,不应该当选。

 

第4题:

甲开发商与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乙购买甲开发的楼盘中的一栋别墅。交付前,甲又将此套别墅出售给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在乙要求甲承担责任的方式中,不应采用的是( )。

A. 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B. 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C. 要求甲在楼盘中另提供一套价格相等的别墅
D. 要求甲交付合同约定的别墅房屋


答案:D
解析:
D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甲与丙办理了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设立、变更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丙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甲丧失所有权。因此,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乙不能要求甲履行。故D项说法错误。

AC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甲采取补救措施,支付相等价格的房屋一套。故AC项说法正确。

B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B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第5题:

(2009年)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 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人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 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人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人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 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 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 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 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 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 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 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 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 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 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斯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明确了甲乙之间是口头约定,且租赁期限定为5年,故应视其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 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人。所以对于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应当保证在合 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本题乙欲与甲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
2.本题考核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 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 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 租期。本题中,虽然在“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且“甲对此未置可否”,但不 影响承租人甲对出租人乙享有的请求维修的权利,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对房屋进行维修,如果 乙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甲自行出资进行的维修,费用也应由出租人乙承担,对于因维修房屋 给承租人甲带来的不便,乙应当相应减少其租金或延长租期。
3.本题考核合同相关规定和侵权责任。首先,丁的维修公司免费为甲进行维修房屋的 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其次, 因丁的维修公司免费为甲维修,故可以视为丁对甲的一种无偿赠与。第三,修缮工作属于加 工承揽性质,故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相关规定。因为丁公司是派工人前去执行工作,属于职务 行为,而其工人也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慎摔伤,所以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 以丁公司应对其工人的人身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4.本题考核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本题描述甲对乙的 别墅进行的是“较大装修”,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 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此承租人甲在未告知出租人乙的 情况下对租赁物进行了较大的修缮,属于此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乙可以要求甲恢复 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可以请求其赔偿损失。
5.本题考核损失赔偿问题。本题交代在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 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此次漏水是由于甲对租赁物进行修葺时购置的瓦片质量存在瑕疵引 发“漏水”而造成的,对此,乙不存在过错,故甲无权请求乙进行赔偿。
6.本题考核承租物的抵押问题。甲生前以其承租权设定担保,后戊基于担保关系占有 了租赁物,看似关系较为复杂,但其实不然。考生应跳离这些障碍物,将复杂的法律关系简 单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 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丙正是与承租人乙共同居住的人,故其可以在租赁 期内继续使用租赁物,即享有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7.本题考核占有人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 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虽然戊人住别墅得到了出租人乙的同意,但丙作为在先权利人已经先占有了该房屋,因此,丙可以向戊主张返还以实现自己的 权利。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 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 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 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 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 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 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 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 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 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6题:

某村张甲、张乙、张丙兄弟三人各出资100000元、150000元、170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兄弟三人,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7题: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4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由3人共有,甲居住第一层、乙居住第二层、丙居住第三层。乙由于长年在外地做生意,便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卖给他人,甲、丙得知后,认为甲、乙、丙三人情同手足,关系融洽,如果将第二层卖给他人,极有可能导致住户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增加纠纷,因此表示反对。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A.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甲、乙、丙三人对各出资4万元合建的三层楼为按份共有关系,其各自共有的份额为小楼的1/3,而非三层中的任何之一层。乙出卖其所居住的第二层并非是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是对共有物的重大处分,必须取得占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甲、丙均反对,故此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第8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A.甲、乙、丙各出资3万元买断一工厂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按份共有,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C.甲、乙二人系夫妻,对于夫妻财产,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D.甲、乙、丙系朋友关系,三人共同出资购置生活用房一栋


正确答案:C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选C项。其余选项不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男女同居关系或者遗产分配前形成的财产关系,因此都属于按份共有。

第9题:


案情:甲开发商为筹集款项,将一栋正在建设中的别墅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在别墅建好后,甲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丙,作价1000万元,丙一次性预付500万元,余款分5年付清,待付清款项后,甲再将该别墅交付给丙。丙预付500万元后,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甲故意隐瞒该别墅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别墅过户的事实,又将该别墅卖给了丁客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丁客户按约预付了500万元。在此期间,甲又与戊签订了别墅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戊将该别墅装饰成茶艺馆进行经营。第四年,因发生泥石流该别墅被掩埋。经查:甲一次性收取了戊的5年租金50万元,且戊经甲同意,对该别墅投入了50万元的装修费,因甲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以及不能给付房屋而引起纠纷。


问题:


1.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


3.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4.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5.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为什么?


7.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所有权、风险转移、合同解除[答案及解析]1.抵押合同有效。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和银行之间的抵押并未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时已经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和丙达成了别墅买卖合同后,丙预付500万元并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虽然甲未将房屋交付与丙,但登记后丙便是别墅的所有权人。


3.不能。因为丙的实际损失为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只支付了500万元的价款,因此其只能要求甲返还500万元及其利息。


4.能。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将别墅卖给丙后又卖给了丁,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


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题中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该别墅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承担。


6.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已经灭失。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戊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


7.由甲、戊合理分摊。经甲同意而形成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中,戊经过甲的同意才装修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因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甲和戊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第10题:

甲、乙、丙同学三人各出资100万购买了一栋三层别墅,约定三人对该别墅共有。别墅过户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居住期间,别墅屋顶的装饰脱落砸伤行人丁,甲对丁的损伤进行了赔偿。5年后,丙请求分割别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丙对别墅形成按份共有
  • B、甲、乙、丙对丁承担连带责任
  • C、甲对丁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就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向乙、丙追偿
  • D、丙请求分割别墅后可以与甲、乙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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