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5号下午,A省B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

题目
问答题
2016年6月25号下午,A省B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月24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月25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月25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市检察院向A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A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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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一小区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公安机关进行排查,刘某向侦查人员说,他曾听杨某向他炫耀当时如何不费力地入室盗窃的经过。刘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的( )。 A.传来证据 B.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正确答案:ACD
直接证据是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g-iz_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刘某的证言可以单独证明主要犯罪事实,属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所以B不当选。刘某的证言是他从杨某那里听来的,属于传来证据。刘某的证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有罪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刘某的证言属于言词证据。故选ACD。

第2题:

某小区居民刘某等11人向区规划局申请公开本小区地下管道线路图。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区规划局决定拒绝提供。刘某等11人不服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复议被申请人是区规划局
B:本案复议被申请人是市规划局
C:刘某可以委托1至3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D:刘某等11人应当推选2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B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为经批准案件,被申请人应当是批准机关市规划局。故A项错误,B项正确。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项“1至3名”错误。该《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故D项“2至5名”错误。

第3题:

刘某向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市司法局审核后提出不准予的意见,并报省司法厅决定。省司法厅决定不准予刘某进行律师执业。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刘某仍不服。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A.刘某有权以省司法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刘某有权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C.刘某有权以市司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刘某起诉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
39.答案: A 考点:被告、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级刖管辖讲解:在本题中,“市司法局审核后提出不准予的意见,并报省司法厅”的行为,没有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以市司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作出不准予执业决定的是省司法厅,应当以该厅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情形下,应当以原机关即省司法厅为被告起诉。因此,选项A正确,而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条件有二: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由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二是,经过原机关复议。本题中,原行为是省司法厅作出的,故选项B错误。本案被告是省司法厅,且被诉行为是不予刘某律师执业的决定,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选项D错误。

第4题:

方某回家的路上,被一小区3 楼放置的花盆砸到了,该房屋房主为郑某,但已出租给刘某,刘某正在居住,则方某造成的损失应由( )承担责任。

A.小区物业
B.方某
C.郑某
D.刘某

答案:D
解析: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5题:

2016 年6 月25 号下午,A 省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 月25 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 月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问题:
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5.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间接证据有①保安的证人证言、②尸检报告、③监控视频、④胶带上的指纹、⑤水果刀伤的指纹、⑥王某的搜索记录。直接证据有⑦王某的供述。
【解析】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本案中案件主要事实是:刘某被杀害,王某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①保安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王某和刘某于2016 年6 月24 日共同进入小区,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②尸检报告只能证明被害人刘某的死亡之间,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③监控视频只能证明王某于2016 年6 月25 日中午离开小区,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④胶带上的指
纹和⑤水果刀上的指纹只能证明王某触碰过胶带、水果刀,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⑥王某搜索记录只能证明王某通过网络学习过关于“杀人”的相关知识,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以上均属于间接证据,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王某实施了杀人行为。⑦王某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
2.本案未达到有罪判决的标准,法院对王某做出故意杀人的有罪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同时,本法第53 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上是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和判决方式的法律规定。
(2)本案中,唯一的直接证据,即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本案只有间接证据可以采用。
(3)本案中的间接证据并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相互印证得出必然是王某故意杀人的证据链条,因此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王某做出故意杀人的有罪判决错误。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56 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本案中被告人一审没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第二审才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本案中一审没有排除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检察院也没有出示相关证据,因此检察院应当在二审中出示相关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本案中,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审查、调查之后。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如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第54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其他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即应当判决无罪,而非原判决的有罪判决,因此,二审法院应当改判无罪。
4.根据《高法解释》第307、30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本案是在二审过程中撤回了抗诉,换言之,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裁定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二审审理。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5.根据《高法解释》第53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A 省高级法院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 条和《高法解释》第350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中,人民法院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因此属于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6题:

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査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
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
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错误。

第7题:

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答案:B,C
解析:
【考点】辨认【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第2款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25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据此,在辨认的时候,不必安排见证人在场,选项C正确。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据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陷阱】选项B有歧义,是让王某单独辨认还是辨认现场只有王某一个人。

第8题:

某小区业主王某住在一楼,其屋后有一块草坪。王某热爱种花,将屋后草坪用铁丝网圈起来,平时经常在里面养花弄草。小区物业和其他小区业主都知道此事,却无人过问。就该草坪的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草坪属于王某所有

B.该草坪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C.该草坪属于物业所有

D.该草坪属于开发商所有


正确答案:B
B。解析:《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草坪虽然在王某家屋后,但是不代表王某取得了草坪的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登记设立,王某自行圈围草坪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取得了该草坪的所有权。草坪应当是全体小区业主所共有的。B项是正确的。

第9题:

某派出所民警刘某酒后驾车发生追尾。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中,应追究刘某的责任,其依据为

A.《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
B.《刑法》
C.《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D.《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答案:A,B,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二步,A项刘某违反《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B项刘某违反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D项刘某违反《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中严守纪律的要求,遵章守纪。
因此,选择ABD选项。

第10题:

2016年6月25号下午,A省B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月24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月25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月25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市检察院向A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A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高法解释》第5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A省高级法院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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