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我与前妻系协议离婚,当时约定由其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二千元。现在离婚已经有五年了,我想要求变更抚养费,请问,抚养费的变更应从何时计算?
第2题:
离婚后子女跟一方生活的,()。
A.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
B.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C.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D.另一方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E.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得变更
第3题: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应严格依协议或判决履行,()
A.不能再行变更
B.能增加,不能减少
C.可以增、减、免
D.可以增加、减少,但不能免除
第4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如何计算?
第5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
第6题:
继父母已经抚养继子女多年。而继父母与挂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时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对这种诉讼请求应支持吗?
因为继父母自愿抚养继子女多年,从法律上讲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可以请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生父母一方来讲,抚养自己的亲生子女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继父母也一起抚养继子女,作为经济上一体的夫妻,其支付的抚养费很难分清彼此,故对已经自愿抚养继子女的,离婚时不得再主张返还抚养费。
第7题: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8题:
我与对方离婚时,儿子只有三岁,法院将儿子判给了我,并由对方每个月承担子女抚养费五十元,但是现在每个月的五十元的抚养费明显已少,请问我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确实是属于必要情况,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可以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当注意是以子女本人的名义起诉,并由抚养一方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另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出现某种新的情况,确有实际困难,如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劳教或正在服刑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给付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第9题:
第10题:
父母离婚后,随一方生活的成年子女仍在读书,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