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1)首先,根据原建设部下发的《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管道渗漏保修期不低于1年。该案例中,业主购房已满4年,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的水表管接头处老化断裂问题发生在业主房屋内,虽然不是业主人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共性质考虑,物业管理公司既没有权利私自打开房间进行检查,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能力了解每位业主的房屋使用情况。因此,水管老化破裂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业主个人承担。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并不排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若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楼下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如未联系楼上业主,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楼下业主的损失扩大,则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可能也会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物业管理公司无法联系到业主,而楼下业主的损失又在不断扩大的情形下,(属于紧急避险)可以先进入楼上业主家进行检查维修,如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如门窗破损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此案例的受益人是楼下业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未经楼上业主许可,进入楼上业主家中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但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楼下业主损失不断扩大。②业主无法及时赶到或无法联系到业主。③进入楼上业主家是唯一可行的维修方法。④楼下业主因不及时维修遭受的损失比物业管理公司进入楼上业主家给楼上业主造成的如门窗破损的损失更大。此外,为了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明确的依据而无法果断采取行动避免损失,也为了避免在采取紧急措施后,在责任确定上与业主之间产生纠纷,我们建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最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在小区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情形,如:紧急排除故障,避免因起火、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2题:
业主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该赔吗?
第3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委会能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A.能,因为居委会是物业小区的基层管理者,有管理小区事务的权力
B.不能,因为居委会不是业主,不享有业主的权利
C.能,同时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发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D.不能,因为居委会要同时管理很多个小区,不可能一一为每个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4题: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已经到期,正准备重新以招标的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但目前尚未确定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此期间,原物业管理公司仍按照原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某业主以物业管理合同已到期为由,拒绝向原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请问该业主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请问该业主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第5题:
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150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要侵犯业主权益,拆除展台或给予业主一定的赔偿,请问业主要求合理吗。
第6题:
业主在小区内受到歹徒的伤害,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吗?
第7题:
业主能禁止物业管理公司进入自家房屋维修公共设施吗?
第8题:
A.总承包商
B.业主
C.监理工程师
D.其他分包商
第9题:
王先生居住在某带有电梯的小区内。一天,王先生深夜回家,在电梯里被歹徒用砖头砸伤。王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王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了物业保安费。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就要对业主人身、财产受到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几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物业管理公司违约,未尽到保护业主安全的义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此向王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请问王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第10题: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承担哪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