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FOB广州出口5000箱货物,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2000箱货物装上“东风”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I5日将3000箱装上“吉祥”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长虹”轮运往纽约港。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妥当?将导致什么后果?为什么?

题目
问答题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FOB广州出口5000箱货物,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2000箱货物装上“东风”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I5日将3000箱装上“吉祥”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长虹”轮运往纽约港。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妥当?将导致什么后果?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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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一路,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分别是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议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第2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第3题:

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根据《UCP600》第37条c款的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本案中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与《UCP500》的规定相符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根据《UCP600》第37条c款的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本案中,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与《UCP500》的规定相符,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第4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正确答案: 银行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时,会议付该套单据。

第5题:

某大连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其中规定:大豆40,000M/T;2011年8月到9月份装运,不准分批装运;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港为大连/青岛;目的港为纽约。该公司于8月30日在大连港装运货物22,000公吨,装上东海号货轮V.198,;该货轮然后开往青岛港,该公司又于9月3日在青岛港装运货物18,000M/T装上,在装运完毕该货轮开往目的港纽约。请问某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信用证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违反信用证。
因为该公司在大连、青岛两地装运的货物是装在同一船只且驶向同一目的港纽约,因此不能算作分批装运,因而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第6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买方要求不合理。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票货物起火时已是装运完毕,拿到提单即表示在运输途中,不管实际船只有没有出港,都是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了,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此信用证的议付完全符合惯例,因此进口方无权追索货款。

第7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术语,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一: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理由二: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第8题: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一批水果,共6000公斤。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在9月30日以前装船。我方于9月8日和9月10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3000公斤于“东方”号货轮运往新加坡,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银行能否拒付?
分批装运是指一次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这里的“分批”指的是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船,不是指一批货物的装运港只能有一个。因此,一次成交的货物即使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港口装在同一船只运出也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由于货源的问题,选择了两个装运港,并将两地的货物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事实上仍是一次交货,不存在不同航次、不同船舶、不同时间到达目的港的可能,因而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故我方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

第9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正确答案: 我方货物出运符合信用证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同一班船同一航次在不同港口装运不属于分批装运。

第10题:

职业情境题:我方以信用证方式向日本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及信用证都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货物存放的原因,使货物分别于不同日期在湛江、黄埔、上海个港口装上了同一航次的同一艘船上。此时,()。

  • A、因不属分批装运,我方不算违约
  • B、属分批装运,出口方无法收回货款
  • C、因不属分批装运,银行应接受有关的运输单据
  • D、买方可拒收货物

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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