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
①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② 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③ 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④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⑤ 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⑥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⑦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① 少于3 个投标人的。
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③ 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④ 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