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什么?

题目
问答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出卖为目的。
(2)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受亲友之托,出于善意为他人介绍婚姻而收取少量酬谢财物的,不能按犯罪处理。
②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的目的则是收养或者奴役。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
a.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
b.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妇女、儿童,而绑架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③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只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不另定罪。但拐卖妇女、儿童而将其杀害的,则按本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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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参考答案:

指生产者销售在产掺杂、掺假,以假允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观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具体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界限:
1、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二是要严格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含义;三是看销售金额大小。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对象是特定的。
3、停止形态的认定。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4、共同犯罪的认定。
5、数罪的认定。


第2题:

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


参考答案:

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獐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一般主体即满16周岁。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认定本罪:获利为目的


第3题: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参考答案:

概念: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界限: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如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为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那么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即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否则定本罪。


第4题:

问答题
刑讯逼供罪的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什么?

正确答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刑讯逼供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等。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2)对刑讯逼供罪认定时需注意的问题
①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在于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内容的不同。
②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讯逼供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罪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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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什么是偷税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正确答案: 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工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偷税与漏税的界限。
2、区分偷税与避税的界限。
3、区分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
4、根据2002年《解释》第2条第5款的规定,纳税人、税款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6题:

什么是偷税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工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偷税与漏税的界限。
2、区分偷税与避税的界限。
3、区分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
4、根据2002年《解释》第2条第5款的规定,纳税人、税款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7题:

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正确答案: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界限: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第8题:

什么是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参考答案:

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物的行为。
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相同点是:
(1)犯罪的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
(3)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是秘密窃取。
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第9题:

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正确答案: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界限:
1、本罪非罪的界限。区别是看行主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2、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破坏司法活动的犯罪都可能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主体不同、客观主面不同。
3、徇私枉法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第10题:

问答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在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故意为之,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2)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注意的问题
罪与非罪的界限。不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者,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②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刑法在规定本罪的同时,还将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本罪与这些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对这种法条竞合犯的处理方法是: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既构成其他犯罪,又构成本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但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不能构成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而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则按本罪定罪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