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得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B、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父母子女双方声明断绝关系后,彼此不再负扶养、赡养义务
D、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父母
第2题:
继承人死亡时有数名继承人,则在遗产分割前该数名继承人()。
A.不享有权利
B.享有共有权
C.享有取得遗产的期待权
D.享有请求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的债权
第3题:
问:已经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第4题:
第5题:
女儿出嫁后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继承法》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不管女儿是否出嫁都有继承权。
第6题:
遗嘱继承人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做出接受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继承。
A.正确
B.错误
第7题: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分割遗产的,应按析产处理吗?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国人的传统习惯,一般父母一方死亡时,子女们出于对健在父母一方的敬重,很少会在悲痛时分直接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否则会被认为太不近人情。而在父母同时死亡时,兄弟姐妹也可能碍于情面、出于各种原因而不便提出遗产继承的事宜,故《继承法》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非常契合实际,用默示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容易被老百姓所接受。
针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被继承人死亡多年仍没有分割遗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199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某某与叶学枝房屋纠纷案的复函》更进一步明确了这个问题,即:
宁某锋夫妇于1929年、1946年先后死亡,所遗房屋由三子宁某祥一家一直居住至今,其他子女宁某英、宁某冰、宁某贤于1986年以前先后死亡,他们生前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和该案具体情况,宁氏姐弟对其父母所遗房产可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未分割的房产享有共有权。据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宁某冰之妻向某某提出分割共有房屋;可按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处理。
第8题:
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第9题:
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吗?
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