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时提交的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什么区别?

题目
问答题
登记离婚时提交的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什么区别?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中“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离婚的,并不包括在法院诉讼以调解结案方式离婚的情形。因为,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虽然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样,都需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但这两种协议具有本质的区别。在离婚诉讼中,调解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的,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来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至于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则不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职责范围内。有鉴于此,才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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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我与丈夫于在前不久协议离婚,已经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我现在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对我不利,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根据你的内容来看,如果在协议离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即使受理了,也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能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应当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一年后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2题:

登记离婚时提交的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什么区别?


参考答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中“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离婚的,并不包括在法院诉讼以调解结案方式离婚的情形。因为,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虽然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样,都需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但这两种协议具有本质的区别。在离婚诉讼中,调解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的,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来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至于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则不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职责范围内。有鉴于此,才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第3题:

下列关于离婚登记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离婚可以划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B.协议离婚的需提交夫妻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C.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办理

D.离婚登记后,则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正确答案:D
结婚证应该注销,而不是收回。

第4题:

下列关于离婚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男方在国外,女方在国内,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的,男方可以委托他人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B、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C、离婚协议书应当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

D、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不进行调解


答案:BC

第5题: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A.双方已领取结婚证

B.双方有离婚合意,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C.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

D.双方有离婚合意,对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参考答案:A, B, D

第6题: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是当事人考虑到登记离婚中的财产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故双方约定去法院协议离婚,目的只是依照诉讼程序领取民事调解书,但到法院诉讼时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说过这样的观点:“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系由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共同组成之,须二者兼具,法律效果始焉发生。”笔者对此深以为然。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诸于法院寻求终局判决,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另外,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子女抚养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是附随的内容,其生效应当依附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内容的生效。尤其重要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在协议未生效情形下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来看,“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个规定的精神也与当事人协议离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生效的规定不谋而合。
从反证的逻辑方法来分析,假定上述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一方签订协议后拒绝依约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另一方按照生效协议的约定,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并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违约方与其共同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显而易见,法院根据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无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的。
有人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称为诉前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诉前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诉前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望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具有附随性。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论是附于离婚协议中,还是独立达成的,均含有一个前提,即“如果协议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对离婚协议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人民法院确认的表现就是给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果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我们认为,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我们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第7题:

当事人对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参考答案:

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只是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是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换句话说,这类协议与当事人签订的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在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并未经过权威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因此,赋予当事人以司法救济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必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心理平衡或者出于弥补自己行为过失的心理等等。有的当事人可能因为外遇而急于摆脱原来的婚姻关系,只能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从而让感情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经济上得到一些补偿,获得一些心理平衡;也有的当事人在感情上不爱配偶了,但离婚还是觉得心里对配偶有所亏欠,故在财产分割上愿意尽量多分给配偶一些甚至会放弃全部财产。基于这些因素,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局外人不宜用是否公平来加以衡量。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一方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欺诈、胁迫的情形,而未将显失公平情形列入其中的原因。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离婚的.并不包括在法院诉讼以调解结案方式离婚的情形。因为,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虽然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样,都需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但这两种协议具有本质的区别。在离婚诉讼中,调解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的,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来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至于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则不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职责范围内。有鉴于此,才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第8题:

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参考答案:A

第9题: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当事人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离婚

C.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达成协议

D.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参考答案:ABCD

第10题: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财产分割协议()。

A.没有生效

B.没有成立

C.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D.人民法院应该根据该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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