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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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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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如何?


参考答案: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2题:

非婚生子女能否获得抚养费?


正确答案: 能。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有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第3题:

我与前妻系协议离婚,当时约定由其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二千元。现在离婚已经有五年了,我想要求变更抚养费,请问,抚养费的变更应从何时计算?


参考答案:抚养费的变更应以发生了得请求变更抚养费的事实为依据,而这一事实在当事人起诉之前就已经发生了,因此,确实具备了得以变更抚养费的事实,原则上应当以该事实发生之月为抚养费变更的起算点。当然,处理具体案件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其他因素作出合理的判断。

第4题: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正确答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5题: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第6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 根据司法实践: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7题: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赡养纠纷,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如果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成年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反之则不承担义务。

第8题:

什么叫非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如何?


参考答案: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法律地位:
(1)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一样,任何人不能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直到独立生活时为止。


第9题:

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如何缴纳社会抚养费?


正确答案: 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10题:

如何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正确答案: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