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和监管方确认
质权人和监管方确认
质权人和出质人确认
质权人、出质人、监管方共同确认
第1题:
通常情况下,公司要求:在监管设立环节及整个监管过程中,我方只对监管物外观进行查验,不对监管物的内在质量负责,不对包装物内监管物的真伪负责。
第2题:
质押监管业务中,银行、出质人及监管人共同在质物中抽样,由出质人送达至检验所检验,其结果作为确定质物品质的依据。
第3题: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A.未有效
B.已经
C.可能
D.必须
第4题:
监管人在验收质物时,要对监管物的()负责。
第5题:
以下属于出质人违约操作的有()
第6题:
质押监管业务中,银行、出质人及监管人共同在质物中抽样,由出质人送达至检验所检验,其结果可作为确定质物品质的依据。
第7题:
质物为金精粉或铁精粉时,需在监管协议中添加()。
第8题:
以下属于出质人道德风险的有()
第9题:
外观相近,但内在品质不同,价差又很大的监管物,例如优特钢,由于所含微量元素不同,价格相差悬殊,这类品种原则上不作为监管物。
第10题:
监管物为煤炭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按照质权人或监管协议的要求投保,如质权人对监管协议无特殊要求,监管物不投保监管方也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