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论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题目
问答题
试论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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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论述“SUB TO DETAILS”条款对租约效力的影响


正确答案: 1.英国法律视“SUB TO DETAILS”条款为有条件的发盘,只要细节事后没有谈妥,合同就没有成立。
2.美国法律则认为,合同主要条款谈妥,合同即告成立,尤其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有履约行为时,法院更会判断合同已生效。
3.根据我国合同法31条的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即使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故我们可以认为正式租约只要对FIXTURENOTE中已达成的主要条款没有作实质性变更,则合同仍成立且以正式租约为准。相反,若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对附加细节条款表示反对或该细节条款的改变属于对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则合同不成立。

第2题:

试论条约的保留制度。


正确答案: (1)保留的定义。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2)保留的规则,包括:A.保留的提出;B.保留的接受与反对;C.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D.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3)保留的程序。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3题:

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适用


参考答案:

(一)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
(二)条约的适用1.时间、空间范围条约的适用涉及两个要点,一是条约的适用范围,二是条约冲突的适用。条约适用的范围,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部领域。
2.冲突的适用关于条约冲突的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则适用宪章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以下原则决定适用: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②同一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条约,则优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仍可适用。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同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加的条约。


第4题:

问答题
简述条约效力的适用。

正确答案: 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不具有追溯力。
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问答题
试论述“SUB TO DETAILS”条款对租约效力的影响

正确答案: 1.英国法律视“SUB TO DETAILS”条款为有条件的发盘,只要细节事后没有谈妥,合同就没有成立。
2.美国法律则认为,合同主要条款谈妥,合同即告成立,尤其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有履约行为时,法院更会判断合同已生效。
3.根据我国合同法31条的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即使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故我们可以认为正式租约只要对FIXTURENOTE中已达成的主要条款没有作实质性变更,则合同仍成立且以正式租约为准。相反,若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对附加细节条款表示反对或该细节条款的改变属于对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则合同不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第6题:

关于条约,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 A、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 B、如果联合国的会员国没有将其缔结的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则该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 C、不是所有的多边条约都允许保留
  • D、条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B

第7题:

问答题
试论收养的效力。

正确答案: ⑴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⑵收养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建立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它不仅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涉及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
①拟父母养子因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②养父母与养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解销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自收养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双方不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也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生父母以外的其它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③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第55条的规定,收养行为经法院确认无效的,自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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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论述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正确答案: 一、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这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具体而言,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给予权利。所谓“第三方”,即非条约当事方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等。
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它如同其他法律原则一样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在某种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
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根据《公约》第35条的规定,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下,条约可以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1)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
(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
根据《公约》第36条的规定,如果某一条约对第三国规定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若第三国无相反的表示,应推定其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
根据《公约》第37条的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担负的义务,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而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4、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根据《公约》第38条的规定,无论是条约的规定嗣后发展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还是条约的规定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条约的规定作为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三、关于条约与第三方的关系,除了《公约》的上述有关规定外,在国际实践中,关于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所规定的新的边界或领土的归属,应被第三国所尊重。

第9题:

问答题
试论述中缅边界条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正确答案: 1960年1月28日,中缅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同年10月1日,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1961年10月13日,中缅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至此,两国边界正式划定。
中缅边界条约的主要内容有:
(1)废除猛卯三角区的“永租”关系,中国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缅甸同意把“1941年线”以西的班洪、班老部落地区划归中国;
(2)尖高山以北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
(3)照顾到边界实际情况和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管理,对1941年换文的界线作了合理的调整;
(4)中国放弃1941年中英换文中规定的中国在缅甸境内有经营矿产业的权利。
中缅边界条约的意义:中缅边界条约是新中国同邻国通过谈判缔结的第一个边界条约。它使中缅边界成为和平友好的边界。同时,也为解决同其他国家的边界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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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问答题
试论述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及各自的效力

正确答案: 一般分为三类,条件条款、保证条款和中间条款
A.条件条款。指那些与是否能实现签订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列入这些条款,或合同中虽列入但未被履行,或一方擅自取消,就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违反条件条款,则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条件条款的判断标准主要是(1)成文法中明确规定(2)合同中明确指出是条件条款(3)根据合同条款、合同背所表示的双方的意图确定,例如:船名、船型、船舶位置、船级等。
B.保证条款。指一方违反或撤销不至影响合同商业目的的条款。违反保证条款,另一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借此解除合同。其判定标准主要根据合同条款的措词和当事双方的意图,一般程租中的安全港条款和装卸时间条款等,以及期租中的航速、燃油消耗、维修保养条款和有关交还船时剩余燃料、淡水数量及作价转让办法的规定等都属于保证条款。
C.中间条款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条款。如果违反的话,视违反程度如何,确定是否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保证船舶适航的条款属于中间条款。
D.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对于一个条款究竟应属于哪一类条款的判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英国法就认为期租中的航速、包装容积和载重吨条款等属于中间条款,而美国法则认为属于保证条款,故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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