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危险活动的条款草案》之适用范围“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有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的活动”应包括的要素有()

题目
多选题
《预防危险活动的条款草案》之适用范围“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有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的活动”应包括的要素有()
A

各当事国必须有共同边界

B

这类活动具有引起重大损害的可能

C

这类损害必须是跨界的

D

跨界损害必须是由这类活动通过其有形后果而引起的

E

这类活动未受国际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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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参考答案:

(1)合作原则。即行为国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有义务相互合作,为预防减少和消除损害采取必要的合作措施。
(2)通知和磋商原则。即行为国在进行某项活动时,如果预见到该项活动可能对邻国造成危害,应及时通知该国,并与之磋商;如果受影响国主动要求磋商,行为国有义务同意此项要求。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即对拟议的活动可能对周围环境和邻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即行为国在从事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或损害的活动时,承担预防的义务;一旦事故发生,行为国有义务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和消除损害对他国的影响。


第2题:

严厉()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

A.打击

B.禁止

C.查处

D.查封


参考答案:A

第3题:

为建立完备、统一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的是()

A、1996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

B、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C、2001年《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

D、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参考答案:B

第4题:

下列哪一项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适用范围?()

  • A、军事设施
  • B、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 C、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 D、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正确答案:B

第5题:

有关国际赔偿责任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国际赔偿责任采过错责任制
B、国际赔偿责任是从事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
C、该责任只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问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规定
D、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答案:C,D
解析:
国际赔偿责任是由于一些跨国境的损害问题,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空航天活动、远洋石油运输等对他国国民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而产生的需要国际法加以规定的问题。这些活动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但会产生损害后果,故C、D项正确。

第6题:

国际损害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正确答案:对

第7题:

关于国际赔偿责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A、国际赔偿责任是指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B、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对于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般仅仅采取恢复原状和赔偿的方式
C、国际赔偿责任是对从事极端危险活动而承担的过错责任
D、并不是所有的损害后果都引起国家的赔偿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某些活动本身是国际法不禁止的,对这些活动造成的损害,一般规定只采取恢复原状和赔偿的方式,因此它们又称为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以区别于一般的国家责任制度。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往往是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也不是所有的损害后果都引起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的规则,包括归责原则等,在不同条约中各有不同规定。因此本题A、B、D项是正确的。C项错误,国际损害责任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

第8题: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有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的活动”应具有的要素包括()

A、这类活动未受国际法禁止

B、这类活动具有引起重大损害的可能性

C、这类损害必须是跨界的

D、各当事国之间有共同边界

E、跨界损害必须是由这类活动通过其有形后果而引起的


参考答案:A,B,C,E

第9题:

下列关于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构成要件说法错误的是()。

A.必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B.因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
C.高度危险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高度危险活动责任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答案:D
解析: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必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因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高度危险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活动责任无须证明责任人的主观过错,但是仍然要以高度危险活动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第10题: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 一、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一般责任根据《预防危险活动的条款草案》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一般责任,主要包括:
1、预防责任
即起源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预防重大的越境损害或随时尽量减少这种危险。它强调了起源国预防重大跨界损害的首要责任。
2、合作责任
即当事国应真诚合作,并于必要时要求一个或多个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协助,以预防重大跨界损害或随时尽量减少这种危险。换言之,各国必须遵守合作原则,拟订并执行有效政策,以预防或随时尽量减少重大跨界损害危险。此外,起源国还有一项预期性的合作义务,即起源国应酌情与可能受影响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制订对付紧急情况的应急计划。
3、履行责任
即当事国必须采取必要的履行措施,无论是立法、行政或其他性质的措施,包括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这些措施可适当地预先采取。
二、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具体责任按照《预防危险活动的条款草案》有关规定,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还应履行以下具体义务:
1、核准
2、危险的评估
3、通知
4、预防措施的协商
5、提供和交换资料
6、不歧视
7、和平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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