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清代的司法体制与会审制度。

题目
问答题
简述清代的司法体制与会审制度。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清代的司法体制
①在中央,建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这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制约,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央司法体制。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三大司法机构合称为“三法司”,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共同向皇帝负责。
②在地方,司法机关分为总督(及巡抚)、省按察司、府、州(县)四级。州(县)为第一审级,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
③上级司法机关有权受理上诉案件,审核下级机关的判决。省按察司与督抚有权审理地方官吏犯罪的案件,但督抚对流刑以上案件,只能提出意见,并无最后决定权。只有清代皇帝才拥有死刑的决定权。
(2)清代的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会审由九卿会同审问,称为九卿会审。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请皇帝裁决。
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所复审的死刑案件按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③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④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恤刑”。清中叶以后因意义不大,废止了热审。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