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某市有一项引资宾馆工程,有关领导部门特别重视该项建设。投资方坚持要占用该市总体规划中心地区的一块规划绿地。有关领导自引资开始至选址、设计方案均迁就投资方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提出过不同意见,建议另行选址,但未被采纳,也未坚持。之后,投资方依据设计方案擅自开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予以制止。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此事,立即责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此违法建设活动。
【问题】
该工程为什么受到查处?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这件事?
(1)受到查处的原因如下:
①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侵占绿线,居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总体规划需经过省政府批准)。
②程序不合法,没有办理建设手续(没有办理“一书两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可认定该建设为违法建设。
(2)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件事的处理
如下:
①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尽快立案调查,责令其停工并退回土地。
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③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处理结果跟进。
④建议投资方补办有关手续或另行选址。
【解析】
本案例属于规划实施题。受到查处是因为出现违反法规、管理的问题,一般来说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已批准的上位规划,是否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是否获得一书两证,是否有擅自开工,是否违法建设等。省市两级主管部门区分职责,市级为直接主管部门,应负责调查、责令停止建设、处罚、补办相关手续等。省级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市级主管部门处理情况、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1)拆除第四层墙体和增设的卫生间。
(2)对地下室依法罚款后补办审批手续。
(3)对工程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2.某市市中心有一污染严重的工厂,占地3.2公顷,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厂应予搬迁,拟改为商业用地。厂方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改建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认为可行。然后,厂方依据初审方案找到丁一个投资方,并与其签订了出让协议。投资方未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在完成基础和地下一层结构工程时,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该工程?投资方应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1.违法建设,责令停工、罚款、补办手续。
2.申请变更用地性质,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报送方案。
3.到土地局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0题:
某市市中心有一污染严重的工厂,占地3. 2hm2,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厂应搬迁,拟改为商业用地。厂方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改建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认为可行。然后,厂方根据初审方案找到了一个投资方,并与其签订了出让协议。投资方未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在完成基础和地下一层结构工程时,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问题】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该工程?投资方应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工、罚款、补办手续。
(2)投资方应申请变更用地性质,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报送方案,并且到土地局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解析】
问题在于尽管规划初审通过,但未最终确定,在此情况下工厂与投资方出让协议,投资方未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并导致事实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因此对其处理首先要停止施工,然后对违法建设评估后进行处罚。由于已完成基础和地下结构,用地性质变更已成为事实,因此应补办变更手续。因投资方是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项目立项、方案报批,因此应补办一书两证。另外,厂方与投资方签订土地出让协议还需经土地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