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续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申诉方:张某,女,22岁,某合资饭店中餐厅服务员,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合资饭店。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

题目
问答题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申诉方:张某,女,22岁,某合资饭店中餐厅服务员,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合资饭店。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 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少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1200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问题: 1.《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对张某是否有约束力? 2.张某能否终止与饭店的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饭店员工须知》是在该饭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零九个月时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纯属饭店单方面的意见,其中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与双方协商制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悖,饭店以此为由要求张某与饭店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赔偿培训费1200元,依据不足。
无论是何种内容的企业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必须反映职工的意愿,吸纳职工或工会代表参与制定,这样做便利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规章制度还必须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才能作出补充的规定,因为前者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后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竟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综上所述,《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只是饭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与劳动合同相抵触,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二年期限届满,张某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饭店应为张某办理调离手续,不得为张某设定新的义务。
本案的实质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饭店员工须知口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即行终止。《饭店员工须知》规定的“至少应服务五年”因与之抵触而无效。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续订也不例外。《饭店员工须知》未经过与职工的协商就施行,规定“至少应服务五年”也因违反劳动法原合同双方当事对合同条款无异议,驾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这也是延长原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续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要件。
(1)当事人双方是原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的,都只能产生新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2)严格他说,合同内容(除合同起至期限)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然而,合同主要内容与原合同一致的,也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3)当事人须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就合同续订后的期限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意愿,或附带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对方续签合同,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另一方的意志,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一项例外,以鼓励劳动者通过长期连续工作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并适当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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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正确答案:B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注意题目中只说明依法登记,并未确定为合伙产业,所以只能是一般合伙,故根据以上规定,B项正确。

第2题:

黄某为李家饭店聘用的一名厨师,有一手好厨艺,其独门秘制的“小龙虾”在食客中颇有口碑。老板为了留住他,不仅许以高薪,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面张家饭店生意却一直惨淡,也没有叫得响的菜品。为了扭转经营不利局面,张家老板张某找到黄某许诺给其双倍报酬,并且承诺黄某不必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承担的费用。 黄某经不起诱惑就答应了张某。先是暗中指导张家饭店,一月之后,黄某在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情况下就到张家饭店上班,李家饭店的招牌菜“小龙虾”也成了张家饭店的招牌菜。李家饭店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厨师,宾客锐减,营业额减少70%。 按劳动合同争议,李家饭店应如何提起仲裁?


正确答案:由于张家饭店聘请了尚未与李家饭店解除劳动合同的黄某,李家饭店与黄某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人李家饭店应将黄某作为被申请人,将张家饭店列为第三人。

第3题: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张某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劳动合同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1个月后来办手续。1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3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2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该《饭店员工须知》是在该饭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零九个月时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纯属饭店单方面的意见。)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1200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对张某是否有约束力?

(2)张某能否终止与饭店的劳动合同?

(3)张某是否负有赔偿饭店培训费的义务?


正确答案: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答案与解析】
(1)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符合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才能作出补充的规定,因为前者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后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竞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只是饭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与劳动合同相抵触,对张某没有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即行终止。《饭店员工须知》规定的“至少应服务五年”因与之抵触而无效。《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续订也不例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的2年期限届满,张菜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只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饭店就应为张某办理调离手续,不得为张某设定新的义务。
(3)某合资饭店认为张某应与饭店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应赔偿饭店后3年的培训费。饭店把收取培训费作为张某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由于续签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而这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的规定,除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基于保密议务和竟业限制,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金。张某不与饭店续签合同是因为服务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终止,且接受的是企业的正常培训。因此,饭店收取张某的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

第4题:

张某到某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10万元现金和其它贵重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三天下午,张某凭取物单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取走。张某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予以拒绝,发生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选项?()

  •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张某全部损失
  •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张某应承担部分损失
  • C、保管合同不成立,但饭店应承担责任
  • D、保管合同成立,但无效

正确答案:A

第5题:

甲某于2001年6月与某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甲某如被解雇,他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某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6题:

张某与某饭店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张某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合同,但饭店人事部负责人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3年的培养费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这是根据饭店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中“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2年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至少还应续签3年,如果张某不续签,则应赔偿培训费1200元。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因张某是该饭店员工,饭店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应赔偿1200元后方能解除合同,这并不违反《劳动法》

B.张某2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终止合同,饭店不得强迫张某缴纳1200元培养费,《饭店员工须知》中的规定因违背了《劳动法》而无效

C.若张某对饭店此决定不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D.张某对饭店此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C

第7题:

黄某为李家饭店聘用的一名厨师,有一手好厨艺,其独门秘制的“小龙虾”在食客中颇有口碑。老板为了留住他,不仅许以高薪,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面张家饭店生意却一直惨淡,也没有叫得响的菜品。为了扭转经营不利局面,张家老板张某找到黄某许诺给其双倍报酬,并且承诺黄某不必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承担的费用。 黄某经不起诱惑就答应了张某。先是暗中指导张家饭店,一月之后,黄某在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情况下就到张家饭店上班,李家饭店的招牌菜“小龙虾”也成了张家饭店的招牌菜。李家饭店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厨师,宾客锐减,营业额减少70%。 黄某与张家饭店就李家饭店的损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黄某与张家饭店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8题:

旅客张某投宿乙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10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张某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张某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判断错误的是;( )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张某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张某全部损失

C.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张某补偿

D.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张某补偿


正确答案:ACD
「考点」保管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9题:

甲饭店招用张某为饭店的服务员,双方签约劳动合同,后发生争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甲饭店强迫张某加夜班,张某可以随时通知饭店解除合同
  • B、张某在哺乳期内,严重违反饭店纪律给饭店造成较大的损失,饭店可以解除合同
  • C、在试用期内,张某可以随时通知饭店解除合同
  • D、甲饭店没有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张某有权随时通知饭店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B,C,D

第10题:

李某开了一家“为民饭店”,需要聘请厨师,张某应聘成功。张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该饭店正式工作前,首先要做的是()

  • A、取得劳动报酬
  • B、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C、获得安全保护
  • D、自觉履行劳动义务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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