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

题目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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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资格3个月。 (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2题: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3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


正确答案:×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3题:

第 88 题 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可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

A.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

B.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

C.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D.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保荐制度——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

第4题: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


答案:对
解析:
《保荐办法》第七十四条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5题: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保荐办法》的规定,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

A.监管谈话
B.警告
C.重点关注
D.罚款
E.责令进行业务学习

答案:A,C,E
解析:
《保荐办法》第66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B、D属于行政处罚。

第6题:

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可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 A.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 B.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 C.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D.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正确答案:ABCD

第7题: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 )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A.3

B.5

C.7

D.8


正确答案:B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自责人、内核负责人。

第8题:

中国证监会可以因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保荐办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但对保荐机构不能采取监管措施。( )


正确答案:×
中国证监会也可以对保荐机构违反《保荐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第9题: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保荐办法》的规定,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
Ⅰ.监管谈话Ⅱ.警告Ⅲ.重点关注Ⅳ.罚款

A.Ⅰ.Ⅱ.Ⅲ
B.Ⅰ.Ⅲ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答案:B
解析:
《保荐办法》第66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0题:

下列人员中,应该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的人员有()。
Ⅰ.保荐业务负责人
Ⅱ.内核负责人
Ⅲ.合规负责人
Ⅳ.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Ⅴ.保荐代表人
Ⅵ.保荐机构总经理

A、Ⅰ、Ⅲ
B、Ⅱ、Ⅴ
C、Ⅰ、Ⅳ、Ⅴ
D、Ⅰ、Ⅱ、Ⅳ、Ⅴ
E、Ⅰ、Ⅱ、Ⅳ、Ⅴ、Ⅵ

答案:E
解析:
《保荐办法》(2009年修订)第50条规定,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对保荐项目签字责任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推荐首发和再融资项目,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应当在保荐项目首次申报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签字确认,并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出具声明;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在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和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等文件中出具声明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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