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数量及方法的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 间。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当房间面积50~100 ㎡时,设2 个检测点。
(3)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O.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