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婚前受赠一幢三居室的房屋,与李丽结婚后共同使用、管理该房近30年。当与李丽离婚时,该房屋( )

题目

张明婚前受赠一幢三居室的房屋,与李丽结婚后共同使用、管理该房近30年。当与李丽离婚时,该房屋( )。

A.仍应视为张明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视为张明和李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C.应由张明和李丽平均分割

D.张明和李丽应当进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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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丽和张明婚后不久,王丽怀孕,此时张明不满王丽,欲提出离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院才受理张明的离婚请求。()

A.王丽怀孕期内

B.王丽分娩后半年内

C.王丽分娩后1年内

D.王丽分娩1年以后


参考答案:D

第2题:

李某与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李某欲购买该租赁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方某表示同意,该房屋所有权自()时转移。

A.李某占有该房屋
B.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C.该房屋租赁合同生效
D.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答案选B。

第3题:

张侗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李莉要求分割产权。张侗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所有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所权证。


参考答案:

房屋属于张侗个人所有。因为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第4题:

男方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女方共同按揭还贷,如离婚房屋归谁?


正确答案: 房子归男方,但男方要补偿给女方婚后还贷部分一半份额并按出资比例给付女方房屋增值款。

第5题:

(2017年)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契税的是( )。

A.张某受赠房屋
B.王某与李某互换房屋并向李某补偿差价款10万元
C.赵某抵押房屋
D.夏某购置商品房

答案:C
解析:
( 1)选项 B: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王某)缴纳契税;( 2)选项 C: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2020初级会计题库,瑞牛题库考试软件陆续更新~

第6题:

张某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其一间私房被其配偶李某继承.李某与王某再婚,并将该房出租.后张某回来,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引发纠纷.经查,李某共收租金2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B.李某应返还房屋,但无需返还租金

C.李某和王某离婚后,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D.李某应返还房屋和租金给张某


正确答案:B

第7题:

共用题干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请回答以下97-100题。

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依法改判离婚
B: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

答案:C
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选C。


调解可以法院主动进行,A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BC正确。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调解离婚的要制作调解书。D错误。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选C。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A项正确。离婚诉讼中一审二审财产分割事项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进行再审,而原审没有处理的,只能另行起诉,法院不得再审。C项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D项情况不得申请再审,应选。

第8题:

林某婚前购置三居室商品房一套,婚后夫妻共同居住10年。现离婚,双方未作任何约定,该房屋依现行婚姻法,()。

A.属夫妻共同财产

B.属林某婚前个人财产

C.属林妻个人财产

D.不能断定其归属


参考答案:C

第9题:

林某婚前购置三居室商品房一套,婚后夫妻共同居住10年。现离婚,双方未作任何约定,该房屋依现行婚姻法,()。

  • A、属夫妻共同财产
  • B、属林某婚前个人财产
  • C、属林妻个人财产
  • D、不能断定其归属

正确答案:C

第10题:

李某夫妇年逾花甲,没有女儿,1983年收养邻居刘某之女14岁的刘丽作养女,办理了公证手续。李某夫妇对刘丽非常疼爱,抚养其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刘丽成年后,对养父母漠不关心,不照顾他们生活。养父生病住院,她不去护理。1996年,李某病故后,刘丽对养母不尽赡养义务,反而逼其改嫁,遭到养母拒绝后,对养母辱骂,直至殴打。养母感到无依无靠,想变卖自己与李某的共同所有的两间房屋去投靠亲友。刘丽出面阻拦,生称只有她才是养父遗产的继承人。养母无赖,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解除与刘丽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而刘丽辩称,这两间房屋是养父母的共同财产,现养父死亡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养母无权出卖房屋。养母与刘丽的关系能否解除?


正确答案: 养母与刘丽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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