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姐同意的情况下,自

题目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姐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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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怀孕期间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此时医生如果发现一些情况存在,就会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这些情况中不包括

A、胎儿有严重缺陷

B、王某有致畸物质接触史

C、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D、王某患严重高血压,继续妊娠会危及其生命

E、王某患严重糖尿病,继续妊娠会严重危害其健康


参考答案:B

第2题:

王某上班期间,其8岁的儿子玩耍时摔伤,邻居张阿姨主动带王某的儿子到医院包扎,花去300元。张阿姨有权要求王某偿付300元的包扎费用。 ( )


正确答案:√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的一种,在这类债中,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题:

王女士是一位美籍华侨,其本人育有一个女儿,王女士回到中国后想收养其兄长家的儿子王小某,王小某今年已年满14周岁,其兄嫂均表示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_。

A、王女士已经有一个女儿,其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不能收养其兄弟的儿子。

B、王女士的兄嫂并不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因此不符合我国《收养法》有关送养人的规定。

C、王小某已年满14周岁,不能成为被收养人。

D、王某若想收养王小某,需征得王小某的同意。


答案:D

第4题:

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在中国的长子来扶养自己,并立有书面遗嘱希望自己的遗产由其亲人继承。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家中已经没有任何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觉得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了亲人,于是与孙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妹妹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自己的外甥后,知晓妹妹尚在世,非常高兴。一个月后,王某向孙某提出不再履行协议。于是,孙某以王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而王某也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与孙某达成的协议和其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认定民事责任的归属?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王某与其妹妹之间形成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被继承人,其妹妹是继承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事务性委托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委托人,孙某是受托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受扶养人,孙某是扶养人。
(2)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孙某未告知其亲人,并说其亲人已经不在,因而欺骗了王某,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一直有效。如果王某依法撤销了该遗赠扶养协议,王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王某所立的书面遗嘱即为有效,因为书面遗嘱是王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有合法的继承人(其妹妹)。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遗赠扶养协议一直有效。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的原则,王某就应当履行协议。本案中,王某欲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的事实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权。王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1个月内便主张了撤销权,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而书面遗嘱则因遗赠扶养协议被依法撤销而生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王某根本没有实际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于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他方遭受损失,没有损失,则没有损害赔偿;须一方损失与他方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合同虽然被撤销,且孙某有欺诈行为,但是王某并没有因此受到实际的损失,而且还得到孙某三年时间的照顾,王某也并没有不满意之处,所以,王某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4)虽然合同被撤销,但是毕竞孙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实施了三年的扶养行为,这应当被认为是原合同的履行部分,而这部分履行虽然不是具体的财产,但是孙某却为此进行了支出,且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被撤销,因此,孙某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王某返还财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及其行使期限);《继承法》第5条(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适用)、《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就是合同,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也就要受到合同法调整,故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有损失等要件,但无过失有损失、有过失无损失、无过失无损失等都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点要格外注意。

第5题:

胡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胡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参考答案: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3分)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2分)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1分)

第6题:

1980年4月,王某占有了李某的私人房屋,长期无偿占有,李某对此一直不知,直到1999年4月,李某方从有关材料得知王某占用的房屋为自己所有,于是要求王某归还其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租,王某均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李某此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截止到2000年4月。( )


正确答案:√

本题应注意两点问题。其一,是诉讼时效与保护时效的关系,前者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20年,本例中李某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1980年4月,其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1999年4月,保护时效截止到2000年4月,意味着李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仅剩1年。其二,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本例中李某要求王某还房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王某拒付租金的争议,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的规定。

第7题:

王某原为某村村民,后来转到县城工作,随后其全家也均转为城市户口,王某在该村的四间草房由其兄居住。后来村里另行给其兄安排了宅基地,并将四间草房推倒,将该处宅基地分给了他人。王某得知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无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B.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C.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D.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D
自然人个人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依赖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才能产生。农村居民依法建造、所有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房主只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依法不受侵害。本案中,王某虽转为城市户口,但是其在农村的房屋所有权还应受到保护。与此相应,王某虽非村组织成员,但村组织还是应该为其提供宅基地的继续使用权,使其房屋所有权得以保留和变现,如果村组织需要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无权任意拆除其房屋。

第8题:

王某在报纸上看到拍卖汉朝古董的公告,于是王某如约来到拍卖场所,根据我国《拍卖法》 此时王某不可以从事下列哪些行为?( )

A.王某发现另一竞价人是其好友李某,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在拍卖古董时不要与他竞价

B.在拍卖开始后,王某叫价60万元后,又开始后悔,向拍卖师要求撤回

C.在拍卖开始前,王某仔细察看待拍卖古董的质地,并查阅相关的拍卖资料

D.王某因有急事而不得不离开,于是委托一起来的同事李某代其竞买


正确答案:AB
【考点】拍卖规则
【解析】根据《拍卖法》第34-37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因此A项错误。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只有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出价时,其应价才自动失效。选项B也是错误的。竞买人为保证自己买到符合需要的拍卖品,它有权了解拍卖物是否有瑕疵,并判断该物品的价值状态,以决定自己出价高低。因此,C项正确。竞买人可以自己参与竞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因此,D项正确。

第9题:

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
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
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A项错误。 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 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同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 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

第10题:

妇产科B超室李医生的好友王某带着自己怀孕的妻子来做检查,要求李医生鉴定胎儿的性别。李医生不同意,但是王某表明自己真的很想要男孩,而且承诺事后有种种好处。如果你是李医生,这时应该:

A.看在多年的情谊上帮王某这个忙,理解王某想要男孩子“传宗接代”的观念
B.告诉王某自己在大医院不方便,推荐其去私人小诊所做性别鉴定
C.拒绝王某,并讲明无论何时,做胎儿性别鉴定都是违法行为
D.表面上答应王某,B超检查之后和王某说“性别看不清楚”

答案:C
解析:
不能违反法律。AB是原则性错误。D隐性拒绝,但并没有让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能还会去别的医院。但C也有不严谨的地方,“无论何时”不严谨,禁止的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比如性别相关的遗传病,如果符合医学需要,是可以性别鉴定的。
C虽然不严谨,但4个选项中最好,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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