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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李太太为其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根据案例回答59~63题。

李太太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可分期支付保险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每年8月1日支付保费。若2015年李太太夫妇因事漏缴了保费,则在接下来的()天内交齐保费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A:60
B:90
C:120
D:180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解析: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投保人已经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没有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李太太夫妇在2014年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并未满两年,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投保人已经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李太太夫妇在2014年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已满两年,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保险人来说,法律规定不可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退还保险费);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不退还保险费);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应承担的责任;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⑤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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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43题共用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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