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法的价值的说法中,哪一或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题目
下列有关法的价值的说法中,哪一或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的价值反映了主体与法律之间的特定关系
B.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C.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
D.“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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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有关多项选择题型的叙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不需对否定词或短语进行强调

B、选项应该要求有抽象的背景知识

C、所有选项长度应大致相当


参考答案:C

第2题:

下列关于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说法中,正确的包括( )。


正确答案:ABCE

第3题:

司法考试 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法的价值具有预见性
  • 法的价值具有应用性
  • 法的价值具有普通性
  • 法的价值载体具有特定性


你好,本题考察的是法的价值的特性。法的价值即这个客体满足本身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法的有用性。它提现了法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应用性、普遍性,且法的价值的载体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特定的。A项的错误在于法的价值不一定有特定性。

第4题:

下列关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法律受宗教的影响较大
B.强调个体的地位和价值
C.公法文化更加发达
D.以正义为法律的价值取向

答案:C
解析:
考查西方传统法律文化。C选项错误,从法的文化属性比较出发,如果说传统中国法属于公法文化,那么西方法在传统上则是一种私法文化。”说西方法属于私法文化,并不意味着西方法中没有公法的内容,而是说就整个西方法律体系而言,私法文化的传承与发达确实是它的一个基本特色。无论是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还是19世纪以来欧洲各国的宪法典、民法典,都呈现出浓郁的私法气息。

第5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C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C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

第6题:

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C
软件和硬件有本质不同,因此有很强的区分性,同时,硬件与软件在功能上具有等价性,所谓等价性是指某个功能既可以用硬件实现,也可以用软件实现,无非在硬件实现时成本很高。但速度也很快;而用软件实现时运行速度较慢,但成本低。

第7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有( )。


正确答案:AC

第8题:

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法的价值具有预见性 .法的价值具有应用性 .法的价值具有普通性 .法的价值载体具有特定性


法的价值具有应用性 .法的价值具有普通性 .法的价值载体具有特定性

出题的人明显自己在发明概念
预见性 .应用性 .普通性
法的价值的特征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由于法的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分别就不同的主体—个人、团体、阶级、国家、全社会成员—一来讨论法的价值。对法的价值的讨论最重要的是要以全体社会成员不作区分为价值主体、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出发点。因而法的价值具有主体的普遍性。
2.法的价值的载体的特定性
由于在选择法的价值载体背景时, 以实在法为载体背景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实际上与法的作用很难区别。所以,对于法律实践最为重要的是讨论以未来的、特定的法或待改的法为载体背景的情况下的法的价值。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这种意义上的价值不同 于孙国华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 和沈宗灵先生所述的“ 法所促进的价值”。两位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和“ 法所促进的价值”都是意指法律之外的社会状态、属性, 并非意指法自身的状态、属性。由于它们是与法相分离的, 所以, 从严格意义上说, 它们不是法的价值。我们所规定的法的价值是指法自身即将或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是在主观指向意义上对法所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探索。这种规定意味着既有的实在法肯定尚未完满地具有我们所希望它具有的性状、属性。这种规定并不排除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已部分地在既有的实在法中得到体现、实现的事实。
5.法的价值范畴的原初性
法的价值不同于有的学者所讨论的无所不包的法律价值。我们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是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范畴, 它们表现为法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 这些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是与我们全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需要、要求相洽、互适的。
6.法的价值的理性
法律应当具有某种、或某些性状、属性、作用, 完全可能、可以并且应当是在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或主张。这种要求、主张不是任何什么人心血来潮、念头一闪就可以提出的。它是人们在长期、大量的考虑、观察的基础上所提出的, 是人们在运用理性思维对自己的各种需要作辨别、排序、比较、遴选的基础上, 根据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的需要所提出的。由于这种要求、主张的提出是在理性思维的主导下进行的, 所以, 它们当然是理性的。

没有买三大本,不知道有没有这段话:

法的价值的特征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由于法的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分别就不同的主体—个人、团体、阶级、国家、全社会成员—一来讨论法的价值。对法的价值的讨论最重要的是要以全体社会成员不作区分为价值主体、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出发点。因而法的价值具有主体的普遍性。
2.法的价值的载体的特定性
由于在选择法的价值载体背景时, 以实在法为载体背景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实际上与法的作用很难区别。所以,对于法律实践最为重要的是讨论以未来的、特定的法或待改的法为载体背景的情况下的法的价值。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这种意义上的价值不同 于孙国华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 和沈宗灵先生所述的“ 法所促进的价值”。两位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和“ 法所促进的价值”都是意指法律之外的社会状态、属性, 并非意指法自身的状态、属性。由于它们是与法相分离的, 所以, 从严格意义上说, 它们不是法的价值。我们所规定的法的价值是指法自身即将或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是在主观指向意义上对法所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探索。这种规定意味着既有的实在法肯定尚未完满地具有我们所希望它具有的性状、属性。这种规定并不排除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已部分地在既有的实在法中得到体现、实现的事实。
5.法的价值范畴的原初性
法的价值不同于有的学者所讨论的无所不包的法律价值。我们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是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范畴, 它们表现为法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 这些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是与我们全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需要、要求相洽、互适的。
6.法的价值的理性
法律应当具有某种、或某些性状、属性、作用, 完全可能、可以并且应当是在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或主张。这种要求、主张不是任何什么人心血来潮、念头一闪就可以提出的。它是人们在长期、大量的考虑、观察的基础上所提出的, 是人们在运用理性思维对自己的各种需要作辨别、排序、比较、遴选的基础上, 根据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的需要所提出的。由于这种要求、主张的提出是在理性思维的主导下进行的, 所以, 它们当然是理性的。

如果没有,超纲了。

第9题:

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下列关于法律价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法的价值属于法的应然领域的范畴
B.秩序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
C.“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
D.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

答案:A,D
解析:
考查法的价值。B选项错误,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C选项错误,任何时候都不以“公共利益”作为绝对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形找到二者之间平衡。

第10题:

有关法的产生的说法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法是与生俱来的,且是永恒存在的
B.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C.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D.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答案:A
解析:
A选项错误,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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