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居住在某市桥西区朝阳派出所辖区,2019年1月5日因在桥东区销赃被桥东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发现,经询问所销赃物系1月4日孙某在桥西区盗窃的邻居电动车。另外,孙某还交代了2018年12月在桥东光明派出所辖区嫖娼的事实。对于孙某盗窃案件和嫖娼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题目
孙某居住在某市桥西区朝阳派出所辖区,2019年1月5日因在桥东区销赃被桥东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发现,经询问所销赃物系1月4日孙某在桥西区盗窃的邻居电动车。另外,孙某还交代了2018年12月在桥东光明派出所辖区嫖娼的事实。对于孙某盗窃案件和嫖娼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桥东光明派出所对两案都有管辖权
B.桥东光明派出所对嫖娼案有管辖权,对盜窃案无管辖权
C.桥西朝阳派出所对两案都有管辖权
D.桥西朝阳派出所对嫖娼案有管辖权,对盜窃案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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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孙某是某市税务局的工作人员,2008年12月28日,孙某趁同事王某下班之机,偷偷将王某保管的30万元公款取出并暂时放在单位的储物柜中,后被人发现。对于孙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贪污罪未遂

B.构成贪污罪既遂

C.构成盗窃罪未遂

D.构成盗窃罪既遂


正确答案:D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孙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只是利用同单位的便利,而并没有涉及自身的职权,因此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贪污罪,其行为应属于盗窃。同时,孙某将公款取出转移至储物柜,虽然并没有离开单位,但事实上,其行为已经使财物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并被孙某非法占有,因此属于盗窃既遂。答案为D。

第2题:

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所在的城西区公安分局所属的小营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他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应以( )为被告。

A.小营派出所

B.城西区公安分局

C.小营派出所的所长

D.小营派出所或城西区公安分局


正确答案:B
104.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题目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作出原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小营派出所是城西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以城西区分局为被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8项

第3题:

孙某和赵某是好朋友,孙某盗窃卡车一辆,赵某出于义气替孙某顶罪。于是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年后,执行中发现赵某当时只有15周岁,而孙某也在另一起案件的自首中交代了盗窃卡车是自己所为。赵某于是被释放,并提起刑事赔偿。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赵某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其被判刑是自己虚假供述所致

B.赵某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其不满16周岁

C.赵某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判决已经执行

D.赵某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的赵某拘留违法


正确答案:BCD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l7条第(4)项的规定,因公民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所以,虽然赵某不满l6周岁,属于《国家赔偿法解释》中规定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判处了刑罚并已经执行的情况,但由于是其虚假供述所致,所以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选BCD。

第4题:

2012年8月12日,县公安局在现场抓获卖淫女孙某。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县公安局又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张某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10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县公安局应如何处理?()

A:以孙某卖淫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B:以张某嫖娼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C:追缴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
D:将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退还给张某

答案:A,C
解析:
2012年8月12日,孙某被现场发现卖淫,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某嫖娼的行为已经超出6个月的追究时效,对其不得再给予处罚,故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属于孙某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故应当追缴,因此C项正确。张某并非孙某卖淫行为的受害人,故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不得返还给张某,而应上缴国库。故D项错误。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追缴不属于行政处罚,故其实施不受处罚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5题: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
问题:(1)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从程序上看是否合法?
(2)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答案:
解析:
(1)程序上合法。《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④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几种形式。因而题中公安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没有问题。
(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孙甲、孙乙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而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6)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以及《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①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②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⑥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本案属于该条第④项的情形。

第6题:

关于李某和孙某在工商所内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李某和孙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李某和孙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李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孙某对李某砍伤许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D
本题的考点是犯罪客体、转化犯和共同犯罪。李某从事非法活动,工商所依法将其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予以扣押。《刑法》第91条规定,李某偷回或抢回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但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实际上侵害了公共财产权。因此,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李某和孙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二人起先是以盗窃的故意进行盗窃行为,但盗窃过程中李某对许采实施了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李某构成的是抢劫罪。孙某作为共犯,也应依抢劫罪处理。因此,本题答案是ACD。

第7题:

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D:法院应当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讼中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题中孙某欠款不还与盗窃两个案件之间没有关联,对孙某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互不影响,所以本题中债务纠纷不以孙某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需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同理,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陷阱】我们在解题时不能受到“先刑事后民事”的干扰。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监禁状态时,如果该嫌疑人同时是另一个民事诉讼的被告,那么法律文书可以通过转交送达。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第8题:

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荆事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D.法院应当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C
【考点】诉讼中止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结合本题,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偿还欠款,在诉讼中,孙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应当注意的是,张某和孙某之间的欠款纠纷与孙某的盗窃案无关,且并不以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果为定案依据。因此,本题所述情形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所规定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而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或者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选项C正确,选项A和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l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此可见,本题所述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因此,选项B关于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错误。考生在对终结诉讼的法定情形进行掌握时,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终结的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身份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也就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
【陷阱点拨】选项A是本题最大的干扰项。不少考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其实不熬,孙某的盗窃案与张某和孙某之间的欠款纠纷无关,法院对欠款纠纷作出判决并不需要以孙某盗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张某与孙某之间的欠款纠纷。

第9题:

刘某在下班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现孙某和王某形迹可疑,正在偷窃其他乘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刘某立即加以制止,并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刘某协助民警将孙某和王某抓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二人曾作案多起,当地检察机关遂对二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孙某和王某判处了相应刑罚。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刘某报案的行为属于守法
B.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孙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法的适用
C.人民法院对孙某和王某的审判活动是司法
D 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执法

答案:A,C
解析: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进行的活动,包括行使权利(积极守法)和履行义务(消极守法)。刘某作为公民其报案和协助抓捕的活动属于积极守法。因此A项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司法。因此D项错误。

第10题:

商户张某和孙某为争夺摊位发生争吵,张某将孙某摊车掀翻,孙某气愤之极,将张某的脸上抓出几道血痕(经鉴定为轻微伤),与此同时张某也顺势打了孙某几拳,造成孙某胸肋部软组织受挫(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后,两人被带至派出所。下列民警采取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

A.安抚情绪,了解基本情况
B.走访现场,调取视频资料
C.分别劝说,主持调解
D.按照各自违法情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答案: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某与孙某各自打成了轻微伤,属于治安违法案件,对于两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安抚情绪,了解基本情况,收集证据,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故ABC项正确。在双方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故D项说法错误。
因此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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