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兰某与黄某二人到金水桥游览。二人手里拿着矿泉水来到金水桥,兰某突然不知被什么东西绊倒,矿泉水随之脱落。黄某见状上前去捡那瓶矿泉水,不小心又被兰某绊倒。此时,两名特警就将黄某、兰某二人扶拉起来,接着民警就将二人带上警车,拉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二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天安门地区分局对二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后,兰某表示不服,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胡编乱造,且

题目
2015年1月15日,兰某与黄某二人到金水桥游览。二人手里拿着矿泉水来到金水桥,兰某突然不知被什么东西绊倒,矿泉水随之脱落。黄某见状上前去捡那瓶矿泉水,不小心又被兰某绊倒。此时,两名特警就将黄某、兰某二人扶拉起来,接着民警就将二人带上警车,拉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二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天安门地区分局对二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后,兰某表示不服,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胡编乱造,且自己跌倒的行为构不成现场混乱,不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并且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

兰某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对其人身权造成了侵害。下列关于非法拘禁说法正确的是:( )
A.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B.对于认定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方式有着明确的限制,即非法拘禁的方式必须是强制性的
C.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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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15年1月15日,兰某与黄某二人到金水桥游览。二人手里拿着矿泉水来到金水桥,兰某突然不知被什么东西绊倒,矿泉水随之脱落。黄某见状上前去捡那瓶矿泉水,不小心又被兰某绊倒。此时,两名特警就将黄某、兰某二人扶拉起来,接着民警就将二人带上警车,拉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二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天安门地区分局对二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后,兰某表示不服,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胡编乱造,且自己跌倒的行为构不成现场混乱,不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并且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

关于本案的行政复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复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B.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C.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停止执行
D.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A,C,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A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B正确。《行政复议法》第2l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C错误。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不在此列,D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CD。

第2题:

2015年1月15日,兰某与黄某二人到金水桥游览。二人手里拿着矿泉水来到金水桥,兰某突然不知被什么东西绊倒,矿泉水随之脱落。黄某见状上前去捡那瓶矿泉水,不小心又被兰某绊倒。此时,两名特警就将黄某、兰某二人扶拉起来,接着民警就将二人带上警车,拉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二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天安门地区分局对二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后,兰某表示不服,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胡编乱造,且自己跌倒的行为构不成现场混乱,不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并且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

兰某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对其人身权造成了侵害。下列关于非法拘禁说法正确的是:( )
A.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B.对于认定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方式有着明确的限制,即非法拘禁的方式必须是强制性的
C.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答案:A
解析: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方式方法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B错误。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一种加重情节。C错误。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构成本罪。D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

第3题:

2014年1月15日,兰某与黄某二人到金水桥游览。二人手里拿着矿泉水来到金水桥,
兰某突然不知被什么东西绊倒,矿泉水随之脱落。黄某见状上前去捡那瓶矿泉水。
不小心又被兰某绊倒。此时,两名特警就将黄某、兰某二人扶拉起来,
接着民警就将二人带上警车,拉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二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天安门地区分局对二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后,兰某表示不服,
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胡编乱造,
且自己跌倒的行为构不成现场混乱,不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并且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若兰某对该治安管理处罚不服,最迟应在( )前提起行政复议

A: 3月14日
B: 3月15日
C: 3月16日
D: 3月17日

答案: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关于期间的起算点,
兰某收到被诉处罚决定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应从次日,即1月16日开始计算。
故本题答案选C。

第4题: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对追赶黄某的人指错方向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包庇罪
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C.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已结束,故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D.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答案:A,B
解析:
王、刘二人向他人错指方向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理由在于,包庇罪应限于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行为,而不能泛化,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则是错误的。王、刘二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另外,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已结束,王、刘二人已无法加入进来,因此也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因此,C项是正确的。

第5题:

兰某户籍在甲省A区,吕某户籍在乙省B县,二人共同生活在乙省B县。兰某在A区按照《甲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领取三孩生育证后生育一子兰某某。乙省B县卫计委以兰某、吕某二人生育兰某某违反《乙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由作出征收12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二人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
B.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C.兰某某为第三人
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征收决定

答案:A,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只有一个——征收决定,但原告有两个——覃某、蒙某二人。故A项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所谓惩罚性,是指使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之外承担更大的不利后果,而非令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目的在于消除超生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并非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征收。B项错。蒙某某与收费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C项错。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B县卫计委的征收决定构成适用地方性法规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应予判决撤销。故D项对。

第6题:

2015年1月15日,兰某与黄某二人到金水桥游览。二人手里拿着矿泉水来到金水桥,兰某突然不知被什么东西绊倒,矿泉水随之脱落。黄某见状上前去捡那瓶矿泉水,不小心又被兰某绊倒。此时,两名特警就将黄某、兰某二人扶拉起来,接着民警就将二人带上警车,拉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二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天安门地区分局对二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后,兰某表示不服,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胡编乱造,且自己跌倒的行为构不成现场混乱,不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并且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

兰某提起行政复议后,对于黄某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黄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B.黄某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C.对于案情,行政复议机关不用听取、采信黄某的意见
D.黄某要求查阅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拒绝

答案:B,C,D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A正确.B错误。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C错误。第23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D错误。故本题答案选BCD。

第7题: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对追赶黄某的人指错方向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包庇罪
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C、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已结束,故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D、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答案:A,B
解析:
王、刘二人向他人错指方向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理由在于,包庇罪应限于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行为,而不能泛化,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则是错误的。王、刘二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另外,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已结束,王、刘二人已无法加入进来,因此也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因此,C项是正确的。

第8题:

2015年1月15日,兰某与黄某二人到金水桥游览。二人手里拿着矿泉水来到金水桥,兰某突然不知被什么东西绊倒,矿泉水随之脱落。黄某见状上前去捡那瓶矿泉水,不小心又被兰某绊倒。此时,两名特警就将黄某、兰某二人扶拉起来,接着民警就将二人带上警车,拉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二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天安门地区分局对二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后,兰某表示不服,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胡编乱造,且自己跌倒的行为构不成现场混乱,不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并且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

兰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 )
A.市公安局
B.市人民政府
C.区人民法院
D.市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本题答案选A。

第9题:

兰某户籍在甲省A区,吕某户籍在乙省B县,二人共同生活在乙省B县。兰某在A区按照《甲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领取三孩生育证后生育一子兰某某。乙省B县卫计委以兰某、吕某二人生育兰某某违反《乙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由作出征收12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二人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
B、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C、兰某某为第三人
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征收决定

答案:A,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只有一个——征收决定,但原告有两个——覃某、蒙某二人。故A项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所谓惩罚性,是指使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之外承担更大的不利后果,而非令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目的在于消除超生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并非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征收。B项错。蒙某某与收费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C项错。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B县卫计委的征收决定构成适用地方性法规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应予判决撤销。故D项对。

第10题: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4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C、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搜查罪
D、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招摇撞骗罪

答案:A
解析:
王、刘二人通过胁迫的方式强行取走黄某400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因此A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的行为已然达到压制黄某反抗的程度,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黄某的人身自由,而且侵害了黄某的财产,评价为非法搜查罪显然是不充分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既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又未实施欺骗行为,不成立招摇撞骗罪,因此,D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