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发现原来是自己的邻居乙(乙造成轻微伤),于是说:“不好意思,认错人了。”并赔偿乙100元钱,让乙赶快离开,自己继续等待下一行人。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题目
甲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发现原来是自己的邻居乙(乙造成轻微伤),于是说:“不好意思,认错人了。”并赔偿乙100元钱,让乙赶快离开,自己继续等待下一行人。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抢劫罪(既遂)
B.抢劫罪(中止)
C.故意伤害罪(既遂)
D.抢劫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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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家正在施工,邻居乙因身体不好正在家休养,看到甲家很忙碌就说,我来帮忙吧。甲说,不用了,人手已经够了,你需要休息。后来,乙看到邻居都来帮忙,非常不好意思,还是来帮忙了。乙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将小孩丙推倒,致其骨折;后飞起的铁屑又将乙自己的头打破,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于乙对丙所造成的损害,甲应该进行赔偿。

B、对于乙对丙所造成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C、对于乙所遭受的损害,甲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D、对于乙所遭受的损害,乙应该自负其责。

 


A

  解析:本题中,对于乙的帮工要求,甲明确拒绝之后,乙还是为甲进行了帮工。本题中无法得知甲有默认乙帮工的意思表示,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当选;选项B正确,不选。甲明确拒绝了乙的帮工,对于乙所遭受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该解释第14条规定,甲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选项C、D正确,不选。

 

第2题:

甲走在大街上,看到前面的乙,以为是自己的仇人丙,走上去把乙摔倒在地,乙赶紧还手,将甲打成轻微伤,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B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乙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无辜的第三者,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第3题: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正确答案:D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理点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第4题: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男知道自己自幼有病理性醉酒的毛病,他一直厌恶同事乙,于是在一次聚会上, 甲故意多喝酒以借此机会教训乙一下,没想到他醉酒后却对丙实施了盗窃行为,甲男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B.甲女右手为六指,觉得甚为难看,于是找到邻居乙,让其帮助将多余的手指剁去, 乙说自己不是医生,恐怕弄不好,甲女说:“没事,这点小事用不着去医院,”乙动手,造成甲女轻伤,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男给舞厅小姐乙打电话,让其到自己家中提供服务。乙到来后,发现曱长相奇无比,便不愿意提供服务,并打算离去。甲拦住乙并不顾乙的反抗实施了强奸行为 事后,乙向甲索要5000元,并声称不给就去告他。遭拒绝后,乙向公安机关报案 乙索要现金的行为意味着承诺了先前行为,甲不构成强奸罪
D.甲为一农民,但因祖上为老中医,略懂医理,因此长期在乡里为他人治疗,出现重伤、轻伤等后果。但由于甲的治疗行为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承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被害人承诺
讲解:关于A项。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为原因行 为时的故意支配了结果行为。甲出于伤害的故意而醉酒,实际却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其不 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甲盗窃时已经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对其盗窃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项错误,当选。
关于B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承诺人对承诺的事项具有处分权限,妇女对于自己的轻伤害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成立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因此,B项正 确,不当选。
关于C项。被害人承诺必须在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发生前作出,事后的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C项中甲构成强奸罪,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要求承诺人明知自己承诺的事项,并可以推知自己承诺的后果。病人虽然同意甲给自己治病,但并不知晓自己可能付出重伤、轻伤的后果,因此不 属于有效的被害人承诺,甲构成犯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第5题:

下列选项中不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的有:( )

A.武警甲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死刑犯乙枪毙
B.甲在街上发现自己被盗的汽车后,强行拉着司机乙不让他开车走,并打“110”报警,20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
C.甲怀疑乙在自己的超市里偷了东西,在乙将要离开时将其拦下,带到一房间进行搜查,发现乙确实盗窃了一件价值28元钱的物品,甲让乙打电话通知家人交来500元罚款,1天后,乙的家人送来500元钱将乙领走
D.乙得了难以治愈的重病,十分痛苦,请求甲将自己杀死以减少痛苦,甲按照乙的要求将乙杀死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刑法中排除犯罪行为的种类。A项的武警是法令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B项的甲是自救行为,不具有违法性。C项的甲将乙扣留,并且没有将乙交给警察处理,甲构成了非法拘禁,且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了24小时,应认定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D项中,甲的行为虽然是按照乙的承诺实施的,但我国刑法并不承认按照承诺杀人排除刑事违法性,即便是安乐死也是如此。

第6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下列乙的做法正确的是( )。

A.甲因房屋施工需要占用邻居乙的土地,乙允许之

B.甲的房屋被四周的房屋包围,故甲必须从邻居乙的院子中通过,后来乙因和甲吵架而拒绝甲通过

C.甲因从邻居乙的院子中铺设电缆而造成乙院子土地坑洼不平,乙自己平整土地后要求甲给予经济补偿

D.甲因自己的房屋施工而导致邻居乙的地基部分塌陷,乙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AD

第7题: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打碎了车窗玻 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 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 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 负刑事责任。” A项,甲是在乙被抓住后,不法侵害已停止时将其打晕的,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排除。C项属 于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 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施加害的行为。故C项应排除。D项中,甲是在被抢手机后“第二天”而非在不法侵 害进行中将乙打倒,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排除。因此,本题应选B。

第8题: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D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此题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此题情形属于前者。但前者还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一种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很明显,甲对乙实施暴力,已开始实施分则所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选D。

第9题: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D
解析:
【考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与认定。详解:甲已经实施了暴力显然属于犯罪实行阶段而不是预备阶段;乙喊甲的名字对于甲来说没有强制作用,甲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D项当选。

第10题: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韵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4条,甲的抢劫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实行终了。“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如抢劫犯罪分子举刀胁迫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杀人犯罪分子举枪向被害人射击等。本题中,从客观方面看,甲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已经超过了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有利条件的预备阶段,从而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危险。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逐渐明确,并在这一目的支配下,把犯罪向能够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阶段推进。所以,B项排除。抢劫行为从实施暴力开始,直至取得财物之前,都处于“正在实行”过程中,而不是使用暴力,就实行终了。
所以,A项排除。犯罪分子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是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可以继续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愿而非被迫,放弃了继续犯罪、完成犯罪的意图。至于其动机,可以是因为真诚悔悟,也可以是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和怜悯,还可以是害怕罪行暴露受到惩罚。本题中,被害人与行为人甲认识,虽然甲继续实施抢劫行为存在外界不利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迫使犯罪分子放弃犯罪意图。甲如果执意要抢劫,仍然可以得逞,从而达到既遂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所以,C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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