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雇姜某、程某为其建房。某日,姜某、程某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小孩砸伤,花去费用600余元。小孩父母向沈某索赔,沈某答曰系姜某、程某造成的损害,应由他们二人负责。姜某、程某则认为自己是沈某所雇,且小孩自己跑到工地玩耍,父母看管不严,故无论怎样也不是他们二人的责任。小孩父母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题目
沈某雇姜某、程某为其建房。某日,姜某、程某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小孩砸伤,花去费用600余元。小孩父母向沈某索赔,沈某答曰系姜某、程某造成的损害,应由他们二人负责。姜某、程某则认为自己是沈某所雇,且小孩自己跑到工地玩耍,父母看管不严,故无论怎样也不是他们二人的责任。小孩父母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沈某承担责任,因沈某是雇主
B.由姜某、程某承担责任,因损害是他们二人过错所致
C.由小孩父母承担责任,因其疏于监护
D.由沈某、姜某、程某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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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沈某雇姜某、程某为其建房。某日,姜、程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小孩砸伤,花去费用600余元。有关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

A.沈某承担主要责任,小孩父母承担部分责任

B.由姜、程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由小孩父母承担责任,因其疏于监护

D.由沈某、姜某、程某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题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所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选A。

第2题:

陈某是一个民营老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一大笔遗产,其妻黄某已怀有身孕,陈某的父母健在,家里还有一个弟弟,黄某的父母已故但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妹妹,陈某死亡时未曾留有遗言。据此,陈某的遗产应该()。

A.由陈某父母和黄某三人均分

B.由陈某父母、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四人均分

C.由陈某父母、陈某的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五人均分

D.由陈某父母、陈某的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和黄某的妹妹六人均分


正确答案:B
本题有异议,原因如下: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所以陈某父母、黄某是肯定有继承权的。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腹中胎儿是需要预留遗产份额的,应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共有三种情形:1、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胎儿可以取得该份遗产;2、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分配;3、如果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属于胎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综合比较,觉得还是B项较为合适。

第3题:

问:借去赌博的钱能要回吗? 王某在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二个月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王某的借款能要回吗?


正确答案: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因此,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第4题:

吴某饲养的一头马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吴某便将该马抛至野外。姜某将马牵回家,并寻找失主。吴某告诉姜某,他不要这马了。姜某多方请兽医给马治病,4个多月后,马恢复了健康。姜某遂以250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了王某,吴某要求姜某将卖马款还给自己。姜某不允,吴某遂起诉到法院,称姜某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马款应归自己。
请问:
(1)在本案中,谁拥有马的所有权?
(2)姜某卖马所得是否为不当利益,为什么?
(3)该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在吴某抛弃马之前,吴某享有马的所有权;自姜某捡到马至将马卖给王某期间,姜某享有马的所有权;王某自将马买下后享有马的所有权。
(2)不是。因为姜某是马的所有人,有权处分其所有权。
(3)吴某已经丧失马的所有权,姜某卖马所得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正当的处分所有物的行为,因此吴某无权起诉姜某返还卖马所得。

第5题:

蔡某饲养的一条宠物狗挣脱后,将一名在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有人指认该狗为蔡某所养,该小孩家长找到蔡某要求赔偿。关于小孩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蔡某承担责任,因蔡某是狗的饲养人
B 小区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因物管人员疏于管理
C 小孩家长承担责任,因小孩被咬纯属意外
D 蔡某与小区物管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蔡某和物管公司均存在过错


答案:A
解析: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6题:

朱毅雇姜一潭、程岩坦为其建房。某日,姜、程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小孩砸伤花去费用600余元。小孩父母向朱索赔,朱辩解该损害系姜、程造成,应由他们二人负责。姜、程则认为自己是朱毅所雇,且小孩自己跑到工地玩耍,父母看管不严,故无论怎样也不是他们二人的责任。小孩父母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由朱毅承担责任,因朱毅是雇主

B.由姜、程承担责任,因损害是他们二人过错所致

C.由小孩父母承担责任,因其疏于监护

D.由朱毅、姜一潭、程岩坦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D
「考点」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中雇员姜一潭、程岩坦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对小孩的伤害应当由雇主朱毅承担责任。题中没有说明受雇人有过错,因此,对外责任由雇主承担。对雇工姜、程两人是否有过错,题中没有说明。故B项不正确,《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是指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故C项不正确。连带责任为法定责任,本题中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故D错。

第7题:

一日中午,沈某与同事正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沈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药费1 480元。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而李某否认沈某的伤系李某家花盆坠落所致。这种情况,应由( )。

A.沈某负责举证

B.李某负责举证

C.沈某、李某共同负责举证

D.沈某的同事负责举证


正确答案:B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故选B。

第8题:

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推定沈某与刘某先于女儿死亡。

B. 推定沈某和刘某同时死亡。

C. 沈某和刘某互不继承。

D. 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沈某和刘某的遗产。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据此可知,姜某与朱某为共同被告。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向阳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受害人有权将向阳幼儿园一并作为被告起诉。故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第10题:

某女姜某经常被隔壁邻居鲁某性骚扰却不敢声张。某日姜某听说住在前院的肖某是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患者,便心生一计。当晚姜某将肖某骗到自己家,为其化妆打扮,之后将其送到鲁某门口,并在敲门后离开。鲁某打开门后看见肖某在门外,有几分姿色,遂把其拉到自己的家中将其奸淫。经查:鲁某知道肖某可能是精神病患者。那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姜某不构成犯罪,鲁某构成强奸罪
B.姜某不构成犯罪,鲁某也不构成犯罪
C.姜某和鲁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D.姜某构成鲁某强奸罪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依据《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项规定: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的知道,只要行为人知道可能是就可以了。因此鲁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强奸罪,而且其以为自己是在独立的实施犯罪,而对于姜某实施帮助的行为毫不知情,所以对于鲁某来说其只是构成单独犯罪,否则若将姜某的行为也归责于鲁某将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因此姜某和鲁某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的说法并不准确。尽管姜某与鲁某之间没有通谋,但是姜某作为片面帮助人其主观上不仅明知自己是在进行犯罪行为,而且也明知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进行犯罪行为,片面共犯人的这种心理态度符合共同犯罪故意的特征和要求。而在客观方面,片面共犯人姜某虽未实施符合强奸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她确实实施了非实行的犯罪行为,这种非实行行为与鲁某的行为一起造成了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让姜某对鲁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合适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姜某这种情形构成片面帮助犯,目前通说对于片面帮助犯的存在持肯定意见。在本案中,对于片面帮助犯正确的表述方式是:姜某构成鲁某强奸罪的共犯,鲁某不与姜某构成共犯。故只有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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