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二人于2013年2月14日入室盗窃10000元,依法被公安机关逮捕。张某聘请了律师丁某作为其辩护人,王某的母亲刘某作为其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题目
张某和王某二人于2013年2月14日入室盗窃10000元,依法被公安机关逮捕。张某聘请了律师丁某作为其辩护人,王某的母亲刘某作为其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丁某有权直接会见张某,无须人民法院许可
B.丁某有权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无须人民法院许可
C.刘某如果与王某通信,应当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D.刘某有权向本案的证人调取证据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会见和通信以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无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2)选项C: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3)选项D:非辩护律师无权向证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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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15岁时强奸她人,在4年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他一起被立案侦查的还有其21岁朋友王某。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查明王某并未参与强奸行为,只是经常和甲在一起厮混而已,因而决定撤销关于王某的案件部分。张某最终被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判了此案。对于此案,下述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A.当张某未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人

B.张某可以委托王某作为他的辩护人

C.张某可以委托他的一位正在某人民法院作陪审员的堂兄作为辩护人

D.张某可以委托在政府机关工作的朋友李某作为辩护人


正确答案:ABCD
《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选项BCD都正确。根据《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本案中张某审理时已满18周岁,因此,法院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人,选项A正确。

第2题:

王某17岁时抢劫他人财物,2年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他一起被立案侦查的还有其朋友刘某。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刘某并未参与抢劫行为,只是经常和王某在一起厮混而已,因而撤销了关于刘某的案件部分。王某最终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当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B.王某可以委托刘某作为他的辩护人

C.王某可以委托他的一位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表兄作为辩护人

D.王某可以委托他的正在该人民法院任法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


正确答案:ABD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据此,犯罪时未满18岁,但开庭时已满18岁的被告人,如未委托辩护人,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范围。故本题中,人民法院可以不为王某指定辩护人。故本题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据此,王某可以委托其朋友刘某为辩护人。故本题丑项正确。《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虽然王某的姐姐是人民法院的现职工作人员,但其可以以被告人近亲属的身份担任辩护人。故本题D项正确。C项不正确,因为“表兄”不属于近亲属,只要在人民检察院工作,就属于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

第3题:

现年20岁的王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将来法院有可能判处王某死刑。于是检察院便指定红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为什么?(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有权指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
2、一般需做好下列工作:(1)依法会见被告人;(2)查阅卷宗材料;(3)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于庭前三日提交法庭;(4)是否有申请证人出庭、重新鉴定等,如有准备好相关申请和材料;(5)准备好辩护词;(6)其他开庭需要的材料。
3、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第三十八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4题:

刘某欠王某2万元,王某多次催促,刘某拖延不还。后王某告知刘某必须马上偿还,否则将诉诸法律,刘某立即将家中所剩的值钱物品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其好友张某,并告知张某等避过这段时间再将物品返还,后被王某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可书面通知刘某、张某二人,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王某发现之日为2013年5月1日,则自2014年5月2日起,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王某向法院起诉,应以刘某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张某为第三人
D:如王某的撤销权成立,则其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刘张承担

答案:B,C,D
解析: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益关系重大,故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进行,在这个意义上讲债权人撤销权又叫做撤销诉权或者废罢诉权。债权人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是债的效力的扩张。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因债务人行为的无偿抑或有偿而不同。无偿情形下,只要具备客观要件即可。但在有偿情形下,就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延期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或出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积极财产的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让与债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等。消极财产的增加如承担债务、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3)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不是以财产为标的不得撤销,如结婚、收养、继承、提供劳务等。此外,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扣押的财产等也不得撤销。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的恶意以及受益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自己的债务清偿能力的降低且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其在获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受益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该解释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综上所述,B、C、D三项正确。

第5题:

关于辩护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委托朋友张某作为其辩护人

B.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逮捕的时候,可以告知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大学法学教授徐某作为周某的辩护人

D.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拘留羁押,其姐姐代为委托刘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


正确答案:AC
【答案】AC
【详解】2012 大纲新增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80 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故A 选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1 条规定: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B 选项中“基层”人民法院错误,应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故C 选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3 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故 D 选项“中止审理”错误,应为终止审理。

第6题:

某高校教师刘某因涉及抢劫罪被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担任刘某辩护人的是( )。

A.律师王某

B.某高校推荐的李某

C.在检察院担任检察官的刘某

D.刘某的朋友黄某


正确答案:C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原则上,检察官不能担任辩护人,故本题最合适的选项为C选项。

第7题:

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l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另外,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第8题:

王某16岁时盗窃他人财物,在3年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被立案侦查的还有刘某。经侦查查明刘某对王某的盗窃行为并不知情,因而侦查机关决定撤销关于刘某的案件部分。王某后被起诉至人民法院。对于此案,下述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委托刘某作为他的辩护人

B.若王某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须为其指定

C.王某可以委托在该人民法院任人民陪审员的哥哥作为辩护人

D.王某可以委托任某检察院检察员的姑妈作为辩护人


正确答案:AC
刘某案已撤销,作为王某的朋友,完全可以作为其辩护人,A正确。王某在诉讼时,已年满18岁,所以法院不用为其指定辩护人,B错误。哥哥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之列,依法不在禁止之列。所以C正确。姑妈则不然,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可作为王某的辩护人。D错误。

第9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要求委托辩护人,下列关于辩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担任辩护人

B.王某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辩护人

C.王某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D.王某的辩护律师有权与王某会见或通信

E.王某委托的律师辩护人有权对承办的案件进行调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


正确答案:ADE
本题考核辩护人的相关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第10题:

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

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

D.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辩护的内容。A、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据此,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而不得委托非律师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故A、C选项错误。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3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只是普通的诈骗案,辩护律师仅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无须批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被监听"包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据此,B选项错误。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因此,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案件有关情况,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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