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的一只名表3年前被李四偷走,2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已经过1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经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题目
张三的一只名表3年前被李四偷走,2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已经过1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经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
B.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
C.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D.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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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三欠李四10万元,王五欠张三7万元。张三对王五的债权已到期,张三多次电话催促还钱。现李四的债权也已到期,张三以其自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履行对李四的债务了。下列说法正确( )。

A.李四应以张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B.李四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C.李四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张三多次电话催促王五还钱,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

D.如法院判决王五还钱,则王五应当将7万元还给张三,由张三向李四还钱


正确答案:B
B。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李四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斥行使代位权。A项错误,B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张三打电话催促王五还钱,非是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表现。C项错误。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王五应当在支付完诉讼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直接交给李四。D项错误。本题应选B项。

第2题:

张三的一只名表4 年前被李四偷走,2 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腕上已经1 年多了,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 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3 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A.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

B.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

C.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D.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B
【详解】《物权法》第34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张三仍然是手表的所有权人,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向王五要求返还手表,并且没有时效的限制,故A 选项正确。该法第245 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题中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李四可以要求王五返还手表,但是受到除斥期间为1 年的限制,所以李四的请求权丧失,因此B 选项错误,依题意当选。该法第37 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题中张三为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李四损害赔偿。手表是李四偷来的,他并不享有物的所有权,但是李四在占有手表期间依法享有占有的权利,王五侵害了李四的占有权,因此对于李四也可以基于妨害占有权而请求王五赔偿损害。因此,选项和D 都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3题: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现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张三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A.王五

B.李四

C.李四和王五

D.李四或王五


正确答案:B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张三应请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是正确的。

第4题:

一家大超市某天被人盗窃了一批财物。警察局经过侦查,拘捕了三个犯罪嫌疑人:张三、李四和王五。后来,又经过审查,查明了以下的事实:①罪犯是带着赃物驾车逃走的②不伙同张三一起,李四是绝不会作案的③王五不会开汽车④罪犯就在这三个人中可推知:( )

A.张三和李四一定是罪犯,王五不确定
B.张三、李四和王五都是罪犯
C.王五一定不是罪犯,张三和李四不确定
D.张三一定是罪犯,李四和王五不确定

答案:D
解析:
由②可知,如果张三不作案,那么李四也不会作案,则只能王五去作案,由①和③可知王五不会单独作案,则此时没有人作案,与题干矛盾。因此,张三肯定是罪犯,而李四和王五是否作案无法确定。故答案为D。

第5题:

2009 年7 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2009 年10 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期限为1 年,11 月张三退伙,赵六入伙。到2010年4 月,银行发现合伙企业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的贷款,对不足部分,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是:

A.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B.张三、李四、王五

C.李四、王五、赵六

D.李四、王五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故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是无效的。第44 条第2 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 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发生在张三退伙之前,而赵六对于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应由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承担清偿责任,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6题:

张三有一只手表在旅游期间遗失,另一游客李四拾得后以市价卖给了王五,王五又赠给自己的女友。两年半前张三已经得知了以上事实,期间曾经向李四主张过赔偿损失,但未果。请问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假设李四没有卖给王五而一直持有该手表,则张三仍然可以请求李四返还该手表

B.现在张三有权利要求王五或者王五的女友返还该手表

C.现在张三可以请求李四进行损害赔偿

D.王五的女友已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答案】B
【详解】《物权法》第107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张三作为手表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并且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选项A 的表述是正确的。李四将手表卖给王五后,张三有权在其知情的2 年内向王五请求返还手表,现在已经过了两年半,因此张三丧失追回权,2 年后王五取得了手表的所有权。因此B 选项错误。既然王五取得了手表的所有权,王五的女友当然可以通过赠与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所以选项D 的表述是正确的。题中,张三曾经向李四主张过赔偿损失,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现在张三可以请求李四进行损害赔偿。故选项C 的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7题:

张三与李四需要进行通信。张三与李四向外通讯线路,被王五截获。张三李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王五,进行二者之间的通信,却不知王五在将通信内容发送到预期接收人之前监控和读取通信内容,王五这种行为被称作()。

A 搭线监听

B 中间人攻击

C 泛洪攻击

D DDoS


参考答案B

第8题:

张三欠李四500元钱,王五又欠张三500元钱,张三和李四约定由王五代替张三向李四还钱,若王五未履行该项债务,则( )

A.王五向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B.王五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C.张三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D.以上答案都不对


正确答案:C

第9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三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张三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张三为勒索财物绑架李四,在控制人质之后,张三将真相告诉好友王五,并委托王五去找李四的父母要钱,王五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由于王五实施勒索行为时,张三的绑架行为已经既遂,所以,王五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C.张三意欲抢劫李四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李四的重伤,此时王五到了现场,得知真相后,王五和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李四的财物。由于在王五到达现场之前,张三已经抢劫既遂,所以,王五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D.张三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500万元后,找到好友李四,让李四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其将这笔款项汇往境外,李四了解情况后,出于情面,为张三提供了转移资金的账户。李四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ABCD
[考点]承继的共犯
[答案及解析] ABCD。本题核心考点:承继的共犯——后行为人何时加入才能与前行为人成立承继的共犯。原则: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既遂之前加入的,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例外:(1)继续犯;(2)抢劫罪。

第10题:

张三花去10余万港币购得一块名表,友人李四爱不释手,张三对其说,你就戴上3个月再还我吧。未几,李四财务窘迫,于是将手表以自己名义卖与王五,得款10万元人民币并交付之。王五后来又转赠给马六,分文不取。3个月后,张三向李四讨要手表未成,发现以上事实,大怒,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手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张三诉至法院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王五原始取得手表所有权
C.王五与马六之间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张三追认之,可以有效
D.马六继受取得手表所有权,张三不得追讨之


答案:D
解析:
考点:善意取得
讲解:李四将张三的手表卖给王五,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无权处分已经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李四与王五之间的合同有效,A项错误。王五对李四的无权处分并不知情,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但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故B项错误。王五基于善意取得巳经获得了手表的所有权,有权对手表进行处分,故王五将手表赠给马六属于有权处分。而且,即便王五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需要张三追认,故C项错误。因为王五将手表赠给马六属于有权处分,故马六属于继受取得手表的所有权,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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