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家装修公司的工人,一次在装修过程中不慎从六楼摔下,花费医疗费数万元,装修公司拒不支付这笔费用,赵某无奈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装修公司支付医疗费,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赵某病情恶化,急需钱维持必需的治疗。赵某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査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可以由哪个法院执行?( )

题目
赵某是一家装修公司的工人,一次在装修过程中不慎从六楼摔下,花费医疗费数万元,装修公司拒不支付这笔费用,赵某无奈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装修公司支付医疗费,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赵某病情恶化,急需钱维持必需的治疗。赵某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査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可以由哪个法院执行?( )
A. 一审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 B. 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
C. 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 D. 二审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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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B.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D.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正确答案:A

第2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1~4题。 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A.住宅的户主石某 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C.荣发装修公司 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被告。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组织为当事人。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因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荣发公司应当作为被告,故C项正确。

第3题:

赵某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如果赵某7月14日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不生效

B.如果赵某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自2003年7月18日起,赵某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C.如果赵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仍判赵某败诉,赵某不服,赵某可以在1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D.如果赵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仍判赵某败诉,赵某不服,赵某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正确答案:ABD

第4题:

赵某将房屋出租给高某,在租赁期间,高某没有经过赵某同意将房屋进行简单的装修,并且转租给了郭某,则以下处理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赵某应向高某支付装修的费用

B.赵某可以要求高某恢复房屋的原样

C.如郭某对房屋造成了损害,赵某可向郭某要求赔偿

D.赵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BD

第5题:

2016年8月赵某装修房屋一套准备结婚,该房由甲装修公司负责提供装修劳务,老赵向甲公司支付装修费共计8万元,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则上述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

A、赵某

B、甲装修公司

C、被装修的房屋

D、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装修的客体是“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而非被装修的房子。

第6题:

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移送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此可见,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结合本题,位于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在给李某位于甲市A区的住房装修时,因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家具被淹毁,而李某因与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起诉。因此。对此侵权纠纷,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而甲市8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李某既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选项AB正确。由于甲市8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可知,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错误。选项D正确。

第7题:

若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和荣发装修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A市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荣发装修公司则提起反诉. 因张某的过激行为导致装修工程被延误,装修公司被迫承担违约金责任,要求张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则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应当就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可以就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进行调解 C.对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对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BD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项人民法院“应当”就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是错误的,而是“可以”。B项正确。C项对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也是错误的,应将发回重审改为“告知另行起诉”。D项正确。

第8题:

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栋住宅楼2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齐某与朝阳区的通达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通达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贺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赵小姐的脸严重划伤。赵小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齐某以及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赵小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赵小姐应当对自己所受的损失举证证明

B.通达装修公司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C.通达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负责举证

D.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赵小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ABC
根据《民诉意见》第74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但是,证明责任倒置并非是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由权利人即受害人加以证明,故A项正确,D项错误,赵小组应当承担自己受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的期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74条的规定,对赵小姐提出的侵权事实,通达装修公司否认的.应由通达装修公司负责举证,C项正确。因此,ABC项为入选项。

第9题:

(本题22分)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第10题:

在2010年3月赵某为某建筑公司进行装修,该公司欠赵某装修费3万元,赵某在2011年3月向该公司催要未果,2011年4月赵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去法院的路上,刮起台风,赵某返回。则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为( )。

A.2012年3月

B.2013年3月

C.2014年4月

D.2015年4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赵某在2011年3月曾提出要求,该要求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之日为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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