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男与杨女经人介绍相识不到1年,便依法登记结婚。1年后女儿杨小女出生。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在女儿3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当时杨女的收入状况较好,而马男没有固定的工作。因此,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女一人抚养,马男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是,在孩子上初中时,杨女的单位倒闭,自己又患疾病,而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越来越高。杨女一人实在是难以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而马男在一家外企工作

题目
马男与杨女经人介绍相识不到1年,便依法登记结婚。1年后女儿杨小女出生。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在女儿3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当时杨女的收入状况较好,而马男没有固定的工作。因此,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女一人抚养,马男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是,在孩子上初中时,杨女的单位倒闭,自己又患疾病,而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越来越高。杨女一人实在是难以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而马男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较高。于是,杨女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马男承担女儿一部分生活、教育费。针对杨小女的抚养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作为生父,马男有承担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
B:杨女在协议离婚时未要求马男承担女儿的生活、教育费,并不意味着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终止
C:马男和杨女离婚后,双方仍然都有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D: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执行,马男没有抚养女儿的义务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C
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法定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免除。本题中马男和杨女双方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只是表明杨女愿意独立承担抚养义务,并不说明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免除或终止,更不表明女儿放弃要求父亲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权利。在作为实际抚养人的母亲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要求提高的情况下,实际抚养的一方有权依法作为被抚养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教育费。对此,《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ABC选项的内容符合《婚姻法》规定,是正确的,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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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店村杨老汉夫妇生育了两子一女。小儿子自幼得了小儿麻痹症,生活不能自理。大儿子在本村务农,生活艰难。女儿大学毕业留在城里工作。杨老汉夫妇多年来一直是由大儿子赡养,现在年事已高,再加上抚养小儿子,生活十分艰难。杨老汉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遭到女儿拒绝。下列关于杨老汉夫妇赡养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女儿如不继承老人遗产,可不承担赡养义务

B.女儿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C.赡养老人是儿子的责任,女儿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D.已出嫁的女儿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


正确答案:B
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赡养义务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2题:

董男与曾女于2004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B:曾女抚养共同的儿子,当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C:因为董男的收入不错,所以曾女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D:因为曾女没有工作,所以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答案:A
解析:
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必须分析董男与曾女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二人依法离婚,所以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解除。因此,董男对曾女没有扶养的义务,或者说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而曾女对孩子的抚养,是因为夫妻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一方实际抚养的,另一方则应依法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曾女不能以抚养子女为由,要求与自己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的董男给自己生活费;同样,董男的高收入和曾女的困难,并不能否定二人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所以,BCD选项都是错误的。

第3题:

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时为止。但在女儿上大学后,男方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遂起诉要求其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已经就读大学的女儿还能再主张抚养费吗?


参考答案:

《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女。”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了。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
在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解释执行,但法院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保证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完成学业;如果父母离婚时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时,就应按照约定履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对父母的最低要求,父母自愿负担女儿上大学的费用,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子女有权主张父母按约支付抚养费。
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第4题:

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 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随母姓。婚后两人感 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 满,尤其是7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 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 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不正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第5题:

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的儿子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在婚后继续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人有(  )。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E.乙

答案:A,C
解析: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①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②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规则是: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丙的继承人包括其丈夫甲和女儿及其姐姐丁,但是其丈夫甲和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而姐姐丁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其遗产。

第6题:

某男与某女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在协议登记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某男抚养,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上大学。2003年5月6日,双方依法协议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之后,某女对某男说:孩子由你抚养,我每月只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待孩子上大学之后,孩子与我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某男对某女说:只要你不再婚,我愿意抚养孩子。你如果再婚,我就不抚养孩子了。针对某男、某女的对话,下面谁的判断符合法律的规定?

A:甲说:某男说的话是错误的。某男与某女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
B:乙说:某女说的话也有错误。离婚不应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在孩子上大学之后,某女与孩子之间仍然是母子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C:丙说:如果某男要求某女不再婚,某女也有权要求某男不得再婚,这样就平等了
D:丁说:孩子由某男抚养,孩子成年之后,则只有对某男的赡养义务,没有对某女的赡养义务

答案:A,B
解析:
协议登记离婚与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效力一样,即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再婚,他方不得非法加以干涉。同时,《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其父或其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综上,CD选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B选项是正确的。

第7题:

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 8 岁儿子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婚后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心脏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有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答案:B,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丙的丈夫甲有继承权,丙的女儿有继承权,丙的姐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此不享有继承权。所以选项A.c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甲的儿子由乙抚养,与丙之间没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B选项错误。

第8题:

乙女与其夫甲男于2006 年8 月1 日登记结婚,2010 年4 月27 日生育女儿丁丁。后乙女向法院起诉,称甲男生育上有障碍,女儿丁丁系乙女与他人所生,与甲男之间没有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乙女抚养。甲男辩称,丁丁系双方婚生子女,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为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乙女申请对女儿进行DNA 鉴定,甲男以鉴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予以拒绝,乙女据此请求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 条规定,推定女儿丁丁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对于本案,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 )

A.因为甲男拒绝鉴定,推定女儿丁丁与甲男没有亲子关系

B.因为甲男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而乙女又没有其他证据,故驳回乙女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 条规定推定女儿丁丁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的请求

C.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D.因对女儿丁丁是否亲生产生怀疑,推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 条的规定,本案中,乙女仅在诉状和庭审中陈述其女儿与甲男无亲子关系,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相反,甲男虽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却向法庭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女儿丁丁系双方婚生子女。因此,乙女主张女儿丁丁与甲男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本案分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第9题:

甲男乙女离婚后,约定小孩丙归男方抚养。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甲男乙女与丙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 B、丙归男方抚养,乙女对丙不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 C、丙归男方抚养,但是乙女仍需要负担抚养义务
  • D、离婚后,丙无论由甲或乙直接抚养,仍是甲乙的子女

正确答案:B

第10题:

白居易《长恨歌》中写道:“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的“杨家女”是谁的女儿?


正确答案:“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中的“杨家女”是杨玄瑛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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