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题目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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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买卖合同的是:( )

A.甲与乙签订的甲向乙交付电脑,乙向甲支付价款的合同

B.乙与丙签订的乙向丙转让专利的合同

C.丙与丁签订的丙为丁运输货物,丁向丙支付运费的合同

D.丁与戊签订的丁为戊雕刻印章,戊向丁支付报酬的合同


正确答案:A
本题涉及对买卖合同的理解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A选项属于买卖合同,B选项属于技术合同,C选项属于运输合同,D选项属于承揽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2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解析:
【考点】委托合同与代理【详解】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有委托合同,并基于委托合同形成代理关系,后乙经甲同意转委托于丙,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戊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所以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丙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甲的名义与丁签订合同,丁并不知道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丙与丁签订的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但是丙可以向甲披露丁,甲可行使介入权而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所以B选项错误,C答案正确。丙与丁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合同相对性,丁不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

第3题:

甲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戊、丙、丁、乙

B. 戊、丁、丙、乙

C. 乙、丁、丙、戊

D. 丁、戊、乙、丙


参考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4题:

申请宣告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正确顺序是()。

  • A、甲父丁、甲妻乙、甲债权人丙、甲子戊
  • B、甲父丁、甲子戊、甲妻乙、甲债权人戊
  • C、甲妻乙、甲债权人丙、甲父丁、甲子戊
  • D、甲妻乙、甲父丁、甲子戊、甲债权人戊

正确答案:D

第5题:

【背景材料】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10台A型号挖掘机的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承担连带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A型号挖掘机为由,与乙协商一致改为提供10台B型号挖掘机。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只能提供6台B型号挖掘机。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另外4台B型号挖掘机由丁向乙提供。 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10台B型号挖掘机,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合同变更,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甲、乙达成的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有效,此行为的后果是导致了主合同的变更。同时由于对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6题:

甲委托乙代销电视机,乙分别与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说明是代甲销售。后乙将与丙、丁签订合同的事实告知甲。甲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约定数量的电视机。丙接收了电视机,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反悔,直接向甲履行了付款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丙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连带责任

B.乙可以自己是受托人为由拒绝对丁履行交货义务

C.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意味着选择乙作为相对人

D.丁拒收电视机后又向甲付款的行为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正确答案:CD

第7题:

甲与乙均系再婚,甲与前妻育有一子丁(15 岁,随母生活),乙与前夫育有一女戊(14 岁,随父生活),甲死亡,未立遗嘱。下列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乙、丙、丁、戊
B、乙、丁、戊
C、乙、丁
D、乙、戊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为 戊随父生活与甲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因此戊不能作为甲的继承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能是乙和丁。

第8题:

某城市有甲、乙、丙、丁、戊5个公园,它们由南至北基本在一条直线上,同时: (1)乙与丁相邻并且在丁的北边;(2)戊和甲相邻;(3)丙在乙的北边。

根据以上线索,可以推断五个公园由北至南的顺序可以是( )。

A.甲,丙,戊,乙,丁

B.乙.丁,戊,甲,丙

C.丙,甲,戊,乙,丁

D.丙,丁,乙,甲,戊


正确答案:C
由条件(1)和(3)可知,乙、丙、丁三个公园由北至南的顺序为丙、乙、丁,可排除B、D两项。由(2)戊和甲相邻排除A项。所以正确答案为C。

第9题:

【背景材料】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10台A型号挖掘机的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承担连带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A型号挖掘机为由,与乙协商一致改为提供10台B型号挖掘机。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只能提供6台B型号挖掘机。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另外4台B型号挖掘机由丁向乙提供。 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10台B型号挖掘机,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乙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案中,乙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没有行使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消失。

第10题:

甲企业分别被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戊企业所诉。经查,王某盗用甲企业的合同书与乙企业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刘某伪造了甲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与丙企业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张某利用拾到的甲企业的介绍信与丁企业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曾某原为甲企业的采购员,后辞职,但留有甲企业的合同书,曾某利用该合同书与戊企业签订了玻璃买卖合同。乙、丙、丁、戊均为善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与乙企业的合同,甲企业如在合同签订前就已报案,甲企业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B、对与丙企业的合同,甲企业如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甲企业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C、对与丁企业的合同,甲企业如能证明已登报声明作废,甲企业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D、对与戊企业的合同,甲企业如能证明已解除劳动关系,甲企业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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