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二人各投资35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后两人离婚,两人约定甲住在一楼,乙住在二楼。该楼房临近高速,甲乙二人的汽车经过邻居丙家的停车场上高速比较便宜,于是甲、乙二人分别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题目
甲、乙夫妻二人各投资35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后两人离婚,两人约定甲住在一楼,乙住在二楼。该楼房临近高速,甲乙二人的汽车经过邻居丙家的停车场上高速比较便宜,于是甲、乙二人分别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乙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A项正确,B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甲、乙建造的房屋本来属于共同共有,离婚后分割财产,则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C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甲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享有通行地役权。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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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l00万元,半年前欠丁l00万元,但甲公司与丁签订了一份以甲公司仅有的楼房作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

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嗣


正确答案:C
[考点]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C。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因此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当选。

第2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 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 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 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 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3题:

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100万元,半年前欠丁100万元,但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

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同


正确答案:C
6.答案:C 考点:抵押权的设定讲解: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因此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

第4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B.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
C.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
D.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排除: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并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中国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6题:

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楼房,楼房盖好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若乙出卖该楼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答案:A,C,D
解析:
对于自建房屋,自建好便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因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未经登记而处分该物权时,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在只登记甲为房屋所有权人时,乙出卖该房屋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而非供役地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第7题:

甲乙兄弟分别享有65%与3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
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

答案:D
解析:
对于重大修缮,按份共有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A错误。无权处分中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B错误。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况:卖给共有人、卖给近亲属、十五日内未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卖给善意第三人且登记,C错误。善意取得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D正确。

第8题:

甲、乙兄弟分别以65%与3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 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5 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 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

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甲享有65%的份额,未到达总份额的2/3以上,因此甲无权未经过乙的同意擅自装修房屋,A选项的表述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故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题中戊是甲、乙的姐姐,如果戊要购买甲、乙的房屋,丙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甲、丁之间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丁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D选项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相关考点梳理】无

第9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 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 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 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 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 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 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梂。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10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

答案:D
解析:
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提醒考生注意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思考:按份共有中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如何界定共有人内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为三人以上,其中两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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