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张乙、张丙祖孙3人各出资20,000元、 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 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 独立生活。建楼前3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 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 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 理?( )

题目
张甲、张乙、张丙祖孙3人各出资20,000元、 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 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 独立生活。建楼前3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 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 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 理?( )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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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B.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
C.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
D.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排除: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题: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答案:A,C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

第3题: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 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 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参考答案:B

第4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所有权和管理。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选项C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选项BD错误。

第5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A.正确。 《物权法》第 98 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B.正确。 《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C.错误。 《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D .正确。 《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6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

答案:D
解析:
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提醒考生注意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思考:按份共有中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如何界定共有人内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为三人以上,其中两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第7题:

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3万元、2.5万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楼、三楼,但对楼房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选B项。

第8题:

某村张甲、张乙、张丙兄弟三人各出资100000元、150000元、170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兄弟三人,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9题:

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张甲、张乙、张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10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所有权和管理。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选项C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选项BD错误。教材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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