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 )

题目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 )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著作权的内容及法定许可,难度中等。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拥有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该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实现其署名权的合法方式。故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发表权,即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只能依法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与发表权无关。本题中,该诗人在甲网站发表“天堂向左”的诗作即行使了其发表权,该诗在甲网站正式发表,故B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故C项正确。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且未经诗人同意,构成侵权。丁文学网站构成侵权是因为转载该诗未经诗人同意,而不是因为未经甲网站同意,题干中并没有提到诗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甲网站,也没有授予甲网站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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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网民“老大难”,在甲网站发表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难》,乙出版社的《网络热门小说集》收录该小说,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作品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小说。乙、丙、丁均未征得网民“老大难”同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网民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难》在甲网站发表不算正式发表,在乙出版社出版发行才算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网民同意使用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难》,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作者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本题答案:C

第2题:

甲是网络写手,因与乙、丙有矛盾,分别写了一份丑化乙、丙的短文发布在丁网站上。乙发现后要求丁网站删除,网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丁网站自始即知道甲的文章侵犯丙的名誉权,仍然未采取必要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丁网站无须承担责任
B.丁网站对乙遭受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C.丁网站对丙遭受的损害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与丁就乙、丙遭受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B,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D选项错误;B选项、C选项正确。

第3题:

1981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九位诗人的诗合集,他们为诗集起名《九叶集》,九叶便成为这一存在于40年代的诗派的称谓.()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标准答案:正确

第4题:

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观点是正确的是()。

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

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答案:D
解析:
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反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作品发行、转载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题中,报刊和网站无偿转载甲创作的杂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A项错误。依据第22条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是为合理使用。题中,丙将作品翻译成维文属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乙将杂文译成外文,而非少数民族语言,不是合理使用范围,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甲的同意,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出版翻译作品,构成侵权。因此B项、C项错误,D项正确。

第5题:

刘某在公众号“案例观止”上署名“法的囚徒”发表题为“法院如何做出强制利润分配最高法院案例”一文。某出版社的《最高法院公司法案例集》收录该文,某教材编写单位将该文反映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编入《公司法案例教程》,“法治纵横”公众号转载了该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刘某署名方式不合法
B.“法院如何做出强制利润分配最高法院案例”在某出版社的《最高法院公司法案例集》中被正式发表
C.某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使用该案例且无需支付费用
D.“法治纵横”公众号转载该文构成侵权,因为未经刘某和“案例观止”同意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著作权。在A选项中,著作权人有署名权,其可以自由署名,所以该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在著作权人通过网络发表之际已被正式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在C选项中,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某教材编写单位可以直接使用相应案例,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法治纵横”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转载,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仅刘某是著作权人,“案例观止”不享有相应权利,“法治纵横”转载并不需要“案例观止”的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

第6题: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C   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关于是否要经过诗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本题中,该诗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甲网站也未得到该诗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因此,丁网站可以在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但需要在转载时向该诗人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该司法解释在2006年已被修改,其中第三条已被废止,但该条被废止不代表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一律认定为侵权。并且,在实践中多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若无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可以不经过同意而直接转载,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第7题:

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
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合理使用【详解】《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和网站以无偿的方式转载作品已侵犯甲获取报酬的权利,故选项A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5)项的规定,翻译权也属于著作权的内容之一,乙擅自翻译甲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选项B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D。

第8题:

音乐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发表在某音乐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说明.歌星乙演唱了该首歌曲,音像公司丙录制了歌星乙的演唱活动并且做成CD,该CD在出售时未作用途方面的任何说明.广播电台丁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后播放了该歌曲,网站戊将该CD中的该首歌曲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在一系列的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歌星乙应当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B.音像公司丙应当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C.广播电台丁应当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网站戊应当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ABD
64.答案:A、B、D 考点:著作权的内容讲解:《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A 正确。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所以B正确。第42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D正确。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C错误。

第9题:

某作家署名“舒情”,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题为“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文艺出版社的《青涩时代》短篇小说集将其收入,某义务教育教材编写单位将该小说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红颜文学网转载了该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的署名方式不合法
B.“鲤鱼跳龙门”在《青涩时代》中被正式发表
C.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红颜文学网未经该作家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C
解析: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谁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可以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也可以不署名。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署名方式合法,A选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发表权中的“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时即为发表,B选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C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站不具有法定许可权,红颜文学网未经同意转载构成侵权。但是红颜文学网的转载需要经过该作家同意,而无需经过甲网站的同意,因为甲网站对此作品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错误。

第10题:

周某在甲网站发表小说《公民的名义》,该网站以故事情节设计不合理为由将小说删除。周某交涉无果后,不得已以“木森”为笔名向乙网站投稿,乙网站认为作者原名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遂直接将小说署名更改为作者原名周某并提供在线阅读。丙编剧征得乙网站许可后,将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本,最后由著名导演李大路执导拍摄同名电视剧。该剧播出后,迅速走红。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网站删除小说的行为侵犯了周某发表权
B.乙网站更改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署名权
C.丙编剧改编小说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
D.同名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归属于导演李大路

答案:B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已经行使完毕。作者在甲网站已经完成发表行为,故选项A不当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是否署名及署名权的行使方式由作者决定,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在作者署笔名的情况下,乙网站擅自更改为真名,侵犯了周某的署名权,故选项B当选。改编作品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许可费,丙编剧并未经过作者周某许可,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有关改编作品的规定,故选项C不当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同名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为制片人而非导演,故选项D不当选。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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