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区建设委员会逾期未作任何答复。李某起诉,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建设委员会不答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发给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李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题目
蔡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区建设委员会逾期未作任何答复。李某起诉,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建设委员会不答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发给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李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区建设委员会也有权提起上诉
B.市中院应对区法院判决和区建设委员会不答复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C.市中院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D.市中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C
解析:
区建设委员会在本案中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被告对一审判决有权上诉,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7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8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C项对。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71条第1款,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故D项“可以”二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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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赵某(男)与李某(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李某多次与赵某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2005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赵某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而打算申请再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不得申请再审

B.赵某可以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C.赵某可以就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D.赵某可以就判决准许离婚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B
参见《民诉意见》第181、209条。

第2题:

五、《本题20分)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与甲市B区的顶秀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张某购买顶秀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甲市C区的顶秀花园8号楼2套商品房,单价7000元,总价款130万元。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选择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到李某住所地的甲市A区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合同签订后,李某如期交纳房款。但是半年后到了交房日期,由于房地产价格大涨,顶秀公司只交付了1套房屋。李某根据纠纷解决条款,向甲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市的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其仲裁申请。李某遂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顶秀公司交付另一套房屋。A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将案件移送给被告所在的B区法院管辖。

问题:

1.该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合同中对诉讼管辖的约定是否正确?李某应当向哪个(些)法院起诉才是正确的?并说出理由。

3.请简要评述A区法院的做法。B区法院应当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4.假设在该案的一审程序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要求李某支付余款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讲出理由7

5.假设一审法院判决顶秀公司交付该套房屋,还考虑到李某由于一套不能满足需求,还一直在外自费租房,判决顶秀公司另外赔付李某l万元房租。请对法院的行为进行评述。

6.假设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顶秀公司2年后交付该套房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提起再审,请问李某应当向什么法院以什么理由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五、【答案要点】
1.该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仲裁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
2.合同中对诉讼管辖的约定不正确,因为虽然对合同纠纷可以进行协议管辖,在5个有联系的法院中选
1个,但本案件涉及不动产纠纷,管辖协议不能违背专属管辖,所以李某只能向甲市C区法院起诉才是正
确的。
3.A区法院应当移送案件,因为其没有管辖权,但应当移送给C区法院;B区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
报请他们共同的甲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4.法院应缺席判决,因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遇庭的,可以
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5.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应当不告不理。
6.李某可以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从而向
甲市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3题:

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女儿刘雨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后来将某房屋出售给丁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某要求王某及其女搬离该房屋时,王某才知该房屋已被出售。王某对该过户登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丁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某与丁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诉公中,房产局进行更正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刘雨名下。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因丁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裁定王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止

B.若法院认为过户登记合法,应当判决维持

C.若法院认为过户登记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D.若法院认为过户登记违法,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正确答案:AD
83.答案:A、D 考点:行政判决方式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韵规定》第8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入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在本题,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影响将房屋过户给丁某的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散应当先处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暂时中止,故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1条第2款,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题于中交代“诉讼中,房产局进行更正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刘雨名下”,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第4题:

李某因与王某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受理该案的甲法院决定由乙、丙、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结束后,乙、丙、丁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不同意见,乙认为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丙和丁认为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B.若李某为审判长,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C.应当直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
D.若丙、丁均为陪审员,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A
解析:
考查合议庭评议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故A正确。

第5题:

五、(本题22分)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五、参考答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第6题: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李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李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李某的申诉,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李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李某的起诉,因李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AD
AD。

第7题:

李某多次通过各种手段窃电,市电管局发现后,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以下何种判决?( )

A.确认违法判决

B.撤销判决

C.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D.变更判决


正确答案:B

《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本题中市电管局无权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故法院应做撤销判决。

第8题:

周某被某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周某向某区法院起诉并提出赔偿请求,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但未作出赔偿判决,周某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法应予赔偿,依法进行调解,但上诉人、被上诉人无法达成协议,请问中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B.直接就赔偿作出判决

C.发回重审

D.告知原告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C
参见《行诉解释》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予一赔偿的,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就行政
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第9题:

甲县李某声称自己的一张支票丢失,票面金额20万,向付款人A银行所在地的乙县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判决作出后,该支票的持有人周某从国外旅游归来得知此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发布的公告须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B.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应当组成合议庭
C.若周某以票据遗失被李某拾得为由起诉李某返还票据,则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均有管辖权
D.周某起诉李某请求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确认周某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 《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第10题:

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M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N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B、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
C、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D、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答案:C
解析:
《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选项A错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这个阶段,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李某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对温某位于甲市N区房屋的执行,可以由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进行,故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选项D错误,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而非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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