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 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 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 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

题目
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 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 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 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被剌时只 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
问题:
1.刘某不救助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
2.刘某误将赵某当成孙某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认定?
3.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4.刘某误将昏迷的赵某丢入河中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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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案例中构成犯罪未遂的是( )。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正确答案:A
A项属于犯罪未遂;B、C项由于犯罪人中途害怕承担刑罚处罚,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D项中,丁在客观上仍具备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他放弃犯罪的行为是自主决定的,因此也属于犯罪中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2题:

张某、赵某二人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抢夺罪。


参考答案:错

第3题:

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正确答案:A
【考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区别
【解析】A项中,甲实施诈骗行为,被人识破,属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其后胡某给钱的行为只是道义上的帮助,并非是因甲的诈骗行为而自愿给钱。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B项中属于放弃可以重复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是犯罪中止。C项中丙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犯罪已经达到了既遂,而后释放人质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行为。D项中李说其有“性病”并不足以阻却丁的犯罪行为,丁在可实施的情况下放弃实施成立犯罪中止。

第4题:

王某与张某都在某市做药材生意,王某经常受到张某生意上打压,2011年10月,一价值30万元的 客户订单被张某抢走,王某愤恨不已。一日,王某约赵某(1997年10月生)、刘某(1995年6月生)一起喝 酒,王某对赵某、刘某说:“大哥受张某欺负,你们能否帮大哥出这口气,教训教训张某? ”赵某、刘某二人 说:“大哥的事就是我们的事。”王某说:“好!事成后,我给你们每人一万元。”于是王某带二人指认了张某。2011年11月3日晚,赵、刘二人尾随张某到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棍棒、匕首向张某刺打,张某反 抗,抬腿踢向赵某,使得赵某的匕首刺向张某的大腿动脉血管,导致张某流血过多死亡。赵某回家后,十 分害怕,在家人的规劝下,就到当地的检察院自首。王某在被抓后,还主动交代了他在2010年5月曾盗 窃某单位财务室的5万元现金。
赵某和刘某应如何定罪?( )
A.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B.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C.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不构成犯罪
D.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A [解析]《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均应以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5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第6题:

白某(1988年8月10日出生)、刘某(1988年8月11日出生)预谋强奸中学同学赵某(1989年5月16日出生)。2006年8月10日,白某和刘某将赵某从家中骗至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白某先提出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拒绝,白某即使用暴力将赵某强奸。赵某被强奸后啼哭不止,白某惟恐赵某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某密谋掐死赵某,以杀人灭口。刘某不同意,提出应待自己强奸完赵某再说。刘某将赵某强奸后,白某即上前狠掐赵某颈部,将赵某掐昏,刘某站在一旁没有插手。尔后,白某提出将赵某放到附近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某卧轨自杀的假象。随后,白某和刘某将赵某移至附近铁轨上,几分钟后,赵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白某和刘某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捕后,刘某除供述事实外,还供述在2003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窃得财物等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白某和赵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在主观上属于哪种故意状态?

2.白某和赵某分别犯有哪些罪行?为什么?

3.白某和赵某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1.本案被告白某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从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来看:在犯罪主体方面,白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8周岁,刘某虽差一天才满18周岁,但二人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两犯预谋强奸并共同杀死了赵某,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也认识到他方和自己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犯罪得逞;在客观方面,两犯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白某和刘某先后共同强奸了赵某,并且将昏迷的赵某移至铁轨上,导致其被列车撞击挤压而死亡;二者的行为互相配合,都围绕强奸赵某、杀死赵某而进行。
在主观上,白某属于直接故意,即白某积极实施了强奸赵和杀死赵的行为,并且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刘某在犯强奸罪时属于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后果并希望该后果发生,但在杀死赵时属于间接故意,因为刘某虽未同意白某将赵掐死的要求,但也未积极预防赵被掐死的结果,而是在一旁旁观,并参与了搬运昏迷中的赵某。这些行为表明刘某虽已认识到行为的损害结果,但纵容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属于间接故意。
2.白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因为白某有强奸的故意,并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强奸后,又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但因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罪。
3.白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刚好已满18周岁,其所犯杀人罪和强奸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实行两罪并罚,依法可以适用死刑,其中强奸罪属2人以上的轮奸,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刘某所犯杀人罪和强奸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并且强奸罪属2人以上轮奸,应从重处罚,但因其犯罪时尚差一天才满18周岁,依法不得适用死刑。而且,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刘某因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例考查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等内容,应注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均属故意犯罪,且犯意上具有关联,行为人均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共同行为等。至于强奸罪,应注意强奸致死与强奸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的故意杀人区分开来,前者应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后者应按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7题:

刘某、关某、张某、朱某和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股东秦某提供保证事宜,刘某、关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确表示反对,赵某弃权,会议召开情况被详细记载于会议记录。后秦某还款前逃匿,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遭受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刘某等5人

B.刘某、关某、张某、赵某

C.刘某、关某、张某

D.5人均不承担


正确答案:B
《公司法》第113条、第16条。

第8题:

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关某坚决反对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关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已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关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关某、赵某和甲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刘某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自购买刘某1万元的股份。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所以刘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反对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
4.张某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有权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所以张某有权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同时对一人公司设置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限制。宏图公司的注册资本已降低至8万元,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9题:

第 43 题 下列情形中哪一项成立犯罪中止?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1000元钱,并劝其以后勿要行骗,甲非常惭愧,于是没有接受钱款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10枪,但刘某仍没有死亡;乙心想,刘某如此命大,莫非是神灵庇护,于是非常害怕,遂停止开枪

C.丙绑架赵女,并要求其亲属交付5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对赵某产生怜悯之情,于是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强奸李某。李某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艾滋病。”丁信以为真,于是放走李某


正确答案:B
[考点]犯罪中止
胡某并没有被骗,虽然甲并未接受钱,但首先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行为一经达到未遂便不能再转变为其他形态,即使后来甲自己未接受钱,也不能构成中止,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A项错误;乙的行为属于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绑架罪属于行为犯,提出勒索要求便为既遂,故丙的行为属于犯罪即遂;丁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成立犯罪未遂。A、C、D项错误,B项当选。

第10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为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对刘某与陈某争议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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