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橘子公司与中国草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草莓公司在其住所地中国广州为橘子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后双方因该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法院处理此纠纷应当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题目
美国橘子公司与中国草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草莓公司在其住所地中国广州为橘子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后双方因该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法院处理此纠纷应当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法,但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则法院应依据美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果美国法律未作规定,则直接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B.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法,但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则法院应不再适用美国法而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C.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
D.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英国的法律且未提出适用异议,应视为双方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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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燕山公司和美国怀特公司欲采取协议管辖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两个公司的管辖协议不得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B.双方只能选择在甲公司住所地、乙公司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C.双方的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D.两个公司只能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中适用协议管辖


正确答案:ACD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法律只作了原则规定,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B项所列出的法院。

第2题: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l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l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问: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并进行了答辩,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按照法律关于法定管辖的规定.D地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D地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并且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本题的关键就是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既涉及到法定管辖,也涉及到协议管辖,两者相互交错。我们考虑本题的时候,首先要理清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法院是哪些法院,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法院是哪些法院,管辖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生效。

第3题:

某商贸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服装厂位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双方签订合同是在长沙,加工行为将在黄冈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武汉或者广州的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

B.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C.长沙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但是黄冈市法院不能成为管辖法院

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正确答案:BCD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也规定了涉外合同诉讼的管辖问题,但合同种类如何以及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不是是否可以约定管辖的前提条件,B和D错误。武汉和广州分别是原被告住所地,所以可以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A选项正确。长沙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这并无问题,但黄冈市作为加工行为完成地,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黄冈市就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因此C选项错误。

第4题:

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正确答案:C
[考点]准据法的确定、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本题中国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合同为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因此适用乙国法,C项正确。同时可以排除AB项。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来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但在当事人没有选用的时候,不能作为准据法。D项错误。

第5题:

一中国公司与一法国公司在香港订立了来料加工合同,有关原材料来自于美国,由中国公司加工。合同没有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及该案的纠纷时,一般情况下,采用“特征履行”的方法确定的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当是下列哪项?( )

A.适用中国公司住所地法

B.适用法国公司注册地法

C.适用香港法,因为香港是合同的订立地

D.适用美国法律,因为原材料来自于美国


正确答案:A
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A正确。

第6题:

德国甲公司和法国乙公司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医疗仪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仪器是出租给中国丙公司的,并将安装在河南某市医院,由甲公司负责调试和培训技术人员。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丙公司为承租人

    B.德国法,因甲公司为卖方

    C.法国法,因乙公司为出租人

    D.德国法和法国法,因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A。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第7题:

中国甲公司向西班牙乙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葡萄牙。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甲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适用中国法,因甲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应当适用西班牙法,因乙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应当适用葡萄牙法,因葡萄牙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应当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正确答案:C
13.C。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对准据法作出约定,根据所谓“特征性履行”的理论,其第5条第2款第3项规定,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因此,c正确。

第8题:

中国碧海公司向在甲国注册的蓝天公司出售一批冰箱,合同约定碧海公司须在蓝天公司在乙国的住所地交货.合同约定有关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蓝天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碧海公司,则关于本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正确的是:( )

A.中国法,因为应适用卖方所在地法

B.1甲国法,因为蓝天公司是甲国法人

C.乙国法,因为乙国是买方住所地

D.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这是国际货物买卖


正确答案:C
37.答案:C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讲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住所地的法律,所以选C

第9题:

某公司与某家具厂签订了一份办公家具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现家具厂位于河南驻马店,某公司位于湖北武汉,双方签订合同是在湖南长沙,加工行为将在河南郑州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驻马店或者武汉的法院作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B.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C.长沙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但是郑州市法院不能成为管辖法院

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正确答案:BCD
BCD。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郑州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

第10题:

中国碧海公司向在甲国注册的蓝天公司出售一批冰箱,合同约定碧海公司须在蓝天公司在乙国的住所地交货。合同约定有关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蓝天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碧海公司,则关于本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正确的是:( )

A.中国法。因为应适用卖方所在地法

B.甲国法。因为蓝天公司是甲国法人

C.乙国法。因为乙国是买方住所地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这是国际货物买卖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住所地的法律,所以选C。
【相关考点梳理】2007 年 《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 5 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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