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题目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考点】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分担【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本案中,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已经生效,属于前述第(二)项不需要证明之事项,故选项D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选项A、B、C分别属于前述第1、5、4项,是需要用证据证明之事项,故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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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来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2010年试卷二第25题)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正确答案:D
[考点]证明对象[解析]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与此无关的事实不应成为证明对象。一般来说,案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的范围。《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本题中。选项A“甲的身份状况”属于上述第1项,选项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属于上述第5项,均为法律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选项AB错误。《刑法》第油机18条第1-3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名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如果行:勾人是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若这一情况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行为人就不负刑事责任,这属于上引《刑诉解释》第52条第7项的内容,因此也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选项C错误。《高检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本题中,“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并且有“法院生效裁判”,因此选项D中“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属于上述第2项的内容,因此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选项D正确。[难度系数]*

第2题:

甲乙之间存在房屋权属确认纠纷,现甲拟将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份额,应有哪个法院管辖?

A甲户籍所在地法院

B乙户籍所在地法院

C房屋所在地法院

D乙经常居住地法院


参考答案:C

第3题: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D

第4题:

甲乙两家为宅基地发生争执,乡政府对此作出裁决,认为争议的宅基地归甲。乙对这一裁决不服,欲提起诉讼。现问 99~100 :

第 99 题 乙能否直接就与甲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

A.可以。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类似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民事争议大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不可以。乡政府的裁决行为一经送达甲和乙,即发生了法律效力,甲只能承担该裁决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再有异议

C.可以。因民事诉讼即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

D.不可以。本案中甲应遵循先行后民的原则,先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
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场合,一般应遵循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据此,本题中的甲应遵循先行后民的原则。先提起行政诉讼。注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可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争执时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而不应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5题:

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也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AC
67.答案:A、C 考点:离婚赔偿讲解:本题涉及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问题。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第6题:

甲乙是邻居。一日,甲乙在乱石堆旁因琐事发生争吵。推搡中,甲朝乙的小腿踹了一脚,不料乙重心不稳头部着地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7题:

甲和乙共有两间平房,因拆迁,双方发生争议,甲主张该房是按份共有财产,乙主张是共同共有财产,但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共有性质,甲乙也不存在家庭关系,法院应当认定该房屋是( )

A、共同共有

B、国家所有

C、甲个人所有

D、按份共有


正确答案:D

第8题: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正确答案:D

第9题:

甲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甲主张的事实,乙明确表示承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是,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丙的合法利益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就无需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B.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人民法院就不能要求甲乙提供证据

C.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D.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


正确答案:CD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13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10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 A.甲诉乙离婚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半年内,甲提出证据证明乙伪造证据,主审法官曾接受乙的贿赂 B.甲与乙宅基地纠纷一案,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甲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C.甲下落不明满4年,甲的妻子向县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县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甲死亡的判决 D.甲与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甲申请再审后,法院维持原判决


正确答案:ACD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中请再审。”故A项不可申请再审。
《民诉意见》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故B项可申请再审。《民诉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得申请再审,因为没有必要,如宣告失踪人和死亡人出现的,申请做出判决的法院做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无需再审。故CD项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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