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因共同故意杀害丁被追诉,丙在逃,甲乙依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题目
甲乙丙因共同故意杀害丁被追诉,丙在逃,甲乙依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乙还涉嫌另外一起诈骗犯罪,应当暂停对甲和乙的执行
B.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得知丙已归案,应当暂停对甲和乙的执行
C.甲在被执行前揭发了好朋友戊盗窃共享单车的犯罪事实,应当暂停对甲的执行
D.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在另一起王某抢劫案中,甲曾经为王某提供隐藏住处,应当暂停对甲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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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作家甲创作了一首新歌,歌手乙进行了演唱,唱片公司丙录制成CD唱片,网站丁未经甲乙丙许可将该CD盘全部歌曲上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侵犯了甲乙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丁侵犯了甲乙丙的表演权

C.丁侵犯了乙丙的播放权

D.丁侵犯了甲乙的发表权


参考答案:A

第2题: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年考验期满届被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不含2年死缓考验期)时,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被裁定假释 B.乙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10年时,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被裁定假释 C.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对丙可以假释 D.丁系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丁不能假释


正确答案:C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元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耆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A选项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此,对于甲不能适应假释。B选项,乙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方可适用假释。C选项,丙所犯的抢劫罪、绑架罪被分别判处的刑罚均不到10年,虽然数罪并罚超过10年,也可以适用假释。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丁系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假释条件的,也可以适用假释。

第3题:

30岁的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5岁的乙被判处无期徒刑,15岁的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0岁的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判决时已经关押了3个月,则上述判决的执行机关是?( )

A.甲由监狱执行

B.乙由监狱执行

C.丙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D.丁由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正确答案:BCD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2、213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4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乙丙丁一律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P44

第5题:

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关于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本案应立即执行,无须报请复核
B.本案应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执行
C.本案应经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执行
D.本案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说法正确。

第6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考点】被告的确定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判断“一通电脑行”究竟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于个人合伙:(1)必须以书面协议方式成立;(2)必须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3)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4)必须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而不是个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解散时必须经过清算。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通电脑行”,除了有三个合伙人及经过登记外,就再没有其他关于合伙成立方面的内容,完全不具备成立合伙企业要求条件的完备性,应认定为更具临时性成立要求简单的个人合伙。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睨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由此可见,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在本案中,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起诉的,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而不是以“一通电脑行”或甲为被告。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均为错误。关于电脑修理店修理人员戊是否应列为被告的
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案中的戊不应列为被告,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选项A是很强的干扰项。很多考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经过登记的合伙组织应属于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应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一通电脑行”依法经过了登记,属于《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应认定为合伙企业。据此,这部分考生认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一通电脑行”。事实上,这些考生之所以误选是由于没能准确把握区分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区别的关键点。合伙企业由于具有企业性质,法律对它的要求较高,要求具备成立条件的完备性和经营管理的规范性,而个人合伙由于只是个体工商户性质,法律对它的成立要求比较简单。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如可以根据事实上的合作而认定某几个人具有事实个人合伙关系,而无须任何的协议,哪怕是口头性的。本题显示的信息更具个人合伙特点,缺少认定为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该店的性质应为个人合伙而不是合伙组织,在诉讼中,应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7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题中,应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所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戊作为合伙组织的雇员,其在进行雇佣合同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应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其作为当事人,故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三项皆不正确。

第8题:

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O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正确答案:BCD

第9题:

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在案件核准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则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查看材料

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对甲死刑判决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对甲的死刑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正确,认为对乙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对乙改判
C.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对乙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认为对甲的死刑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正确,对甲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甲乙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可知A、B、C选项正确。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正确。

第10题:

甲乙丙丁共同犯罪案件,甲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交付执行时余刑还有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二年执行;丙被判处管制并处罚金;丁被判处免除刑罚。关于执行机关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判决生效后,甲的有期徒刑应由看守所负责执行,罚金由法院执行
B:判决生效后,乙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C:判决生效后,丙的管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罚金由法院执行
D:丁应由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释放

答案: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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