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就一工程项目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了投标书。后乙公司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寄发了中标通知书。下列关于该事例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A.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投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B.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乙公司时起,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C.中标通知书寄出后,甲公司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修改部分中标项目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D.乙公司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并由分包人对招标人负责
第2题: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 97~98 题。 甲公司打算建设一栋30层高的商业大楼,在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乙、丙、丁三家建筑 公司见此公告后都向甲公司寄送了投标书。经过 评标以后,丁公司中标。甲公司随即向丁公司寄 送了中标通知书,不久双方签订了招标合同。在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丁公司因为工程量比较大, 向甲公司提出请求,希望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 给丙公司承担。
第97题:关于甲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有如下观点,哪些是正确的?( )
A.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到达中标人时生效
B.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一发出就生效
C.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书面合同签订前,甲公司更改中标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D.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书面合同签订前,丁公司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生效。故A错误,B正确。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甲公司不能改变中标结果,在订立书面合同之后,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C错误,D正确。
第3题:
A.甲
B.乙
C.丙
D.丁
E.戊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某市的红光大厦工程建设任务进行招标。有四个建筑公司投标。为简便起见,称它们为甲、乙、丙、丁。在标底公布以前,各公司经理分别做出猜测。甲公司经理说:“我们公司最有可能会中标,其他公司不可能。”乙公司经理说:“中标的公司一定出自乙和丙两个公司之中。”丙公司经理说:“中标的若不是甲公司就是我们公司。”丁公司经理说:“如果四个公司中必有一个中标,那就非我们莫属了!”标底公开后得知,四人中只有一个人的预测成真了。
根据上述文字,以下哪项判断最可能为真?( )
A.甲公司经理猜对了,甲公司中标了
B.乙公司经理猜对了,丙公司中标了
C.乙公司和丁公司的经理都说错了
D.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经理都说错了
第7题:
第8题:
某市的红光大厦工程建设任务进行招标。有四个建筑公司投标。为简便起见,称它们为公司甲、乙、丙、丁。在标底公布以前,各公司经理分别做出猜测。甲公司经理说:“我们公司最有可能中标,其他公司不可能。”乙公司经理说:“中标的公司一定出自乙和丙两个公司之中。”丙公司经理说:“中标的若不是甲公司就是我们公司。”丁公司经理说:“如果四个公司中必有一个中标,那就非我们莫属了!”标底公开后得知,四人中只有一个人的预测成真了。
以下哪项判断最可能为真?
A.甲公司经理猜对了,甲公司中标了。
B.乙公司经理猜对了,丙公司中标了。
C.乙公司和丁公司的经理都说错了。
D.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经理都说错了。
第9题:
某市甲公司依法取得该市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项目,并委托丙招标代理公司对其工程施工组织招标。甲公司和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其中的委托内容为:从发布公告到草拟合同的招标全过程代理,并规定丙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丙招标代理公司依法组织完成了这次招标任务,在众多投标人中,乙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乙公司为中标人,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乙公司持中标通知书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了5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之后,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2个月内,乙公司要求进驻工地执行合同,甲公司开始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一年后,甲公司因政策原因宣告注销。为此,乙公司将甲房地产公司为第一被告,丙招标代理公司为第二被告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甲房地产公司返还其5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承担其施工准备损失和预期利润共300万元。
(2)要求丙招标代理公司退还中标服务费1 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起诉至当地法院后,第一被告没有出席,第二被告和原告双方律师在法庭举证辩论,庭审后,法院主审法官询问丙招标代理公司和原告乙公司是否愿意调解,丙公司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2个月后,乙公司根据可能的判决结果经过研究提出撤诉,法院同意并通知丙公司,本案终结。
【问题】
1.在本案中,乙公司应向谁索取赔偿?
2.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成哪几类,本案例合同属于哪一种?
3.丙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1.在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同意了甲公司提出的给丙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要求,因此,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1)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
①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将整体工程的施工交由施工总承包人承接,施工总承包人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或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的合同。
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指施工总承包人依法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并明确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指施工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并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2)本案例中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3.(1)丙招标代理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理由: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的施工承包合同,是甲公司作为法人同其他两个法人分别签订的合同,二者没有法律连带 关系。甲公司违约涉及的他人债务,应由甲公司负责赔偿。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丙公司存在 民法通则规定的应该负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丙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