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题目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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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91年李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49年死亡,生一子甲,甲1980年死亡,遗一女乙,次子197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7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D.只有丁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A

第2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代位继承人可行使其父母的权利,在第一顺序参加遗产分配,但不是直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曾经考查过的真题,如果表述为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选,其意为可以在第一顺位参加遗产分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甲、乙、丙、丁和小甲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丁不是,故A错误。B项中,大女儿之子是代位继承,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乙也先于李某死亡的,其继女小张不可以代为继承,因为《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规定,被继承人各种子女的继子女均不可代位继承,因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拟制没有扩及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故B错误。小女儿是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此时,小女儿的女儿小丁是转继承人,故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对于丙是应当不分或少分,不是可以,故D错误。

第3题:

李某于2001 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 年亡)有一子甲(2000 年亡), 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 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 年亡) 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A.乙、丙、丁

B.仅丙、丁二人

C.仅乙、丁二人

D.仅乙、丙二人


参考答案:A

第4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丙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E.甲的弟弟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第5题:

万某去世时未立下遗嘱。在万某去世之前,其养子和两个亲生女儿都已经去世。其养子遗有一亲生儿子甲,其大女儿遗有一亲生女儿乙和一养子丙,二女儿遗有一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他们中哪些人有继承权?(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万某的养子和亲生女儿均先于万某死亡,养子和亲生女儿的子女均为万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故他们均享有代位继承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第6题:

甲有个人财产30万元,死后未立遗嘱,甲的妻子乙和甲的哥哥丙仍在世。甲还有一女儿,15年前与丁结婚后不久即去世,未留有子女,丁在其妻子死后对甲乙仍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问该遗产该如何继承?( )

A.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B.由乙丙继承,丁无权参与继承

C.由乙一人继承

D.由乙丁继承,丙无权参与继承


正确答案:D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和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甲的遗产。由于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甲的哥哥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D项正确。

第7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有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 乙 B. 丙 C. 丁 D. 戊

答案:A,C,D
解析:
甲去世没有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两个女儿都已去世,可由两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丁可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戊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选ACD。

第8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年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正确答案:ABCD

第9题:

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的儿子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在婚后继续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人有(  )。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E.乙

答案:A,C
解析: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①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②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规则是: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丙的继承人包括其丈夫甲和女儿及其姐姐丁,但是其丈夫甲和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而姐姐丁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其遗产。

第10题: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E.丁母无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答案:A,C,D
解析:
AC两项,《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乙、丁系同辈,又都有其他继承人,推定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
BE两项,丁母只有权继承丁的遗产。又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故丁母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
D项,《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系甲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时,甲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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