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选项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2)选项 B: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3)选项 C:股东抽逃“全部”出资(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4)选项 D: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