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题目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24%计算利息。
2.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为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借期内的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3.王某、李某的答辩(3)不成立。
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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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向陈某借了1万元,未约定利息,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

A:诺成性合同
B:无偿合同
C:不要式合同
D:单务合同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并生效,而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是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是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的规定,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贷款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不再负有任何义务,只有借款人负有将借款归还贷款人的义务,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第2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中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有( )。

A.张某向赵某借款250万,双方签订的借款凭证中未约定支付利息
B.李某向赵某借款250万,双方签订的借款凭证中约定按年支付利息,但并未约定利息的具体金额也未约定利率
C.甲公司向赵某借款250万,双方签订的借款凭证中未约定支付利息
D.乙公司向赵某借款250万,双方签订的借款凭证中约定按年支付利息,但并未约定利息的具体金额也未约定利率

答案:A,B,C
解析:
非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由“人民法院”确定利息。因此D项错误。

第3题:

李某欲设立一家公司,但无奈资金不足,为此便向好友冯某借款50万元,为期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并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冯某要求李某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李某便请求另外两位好冬王某和张某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李某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关于李某和冯某的借款合同,下列迭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借款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B.即使双方耒作出约定,李某也应依法向冯某支付利息
C.李某可以在还款期限扁满之前向冯某申请展期
D.如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该笔借款,冯某可以停止发放借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i同。D项说法错误。

第4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利息的是( )。

A.张某向赵某借款250 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凭证中未约定支付利息
B.李某向赵某借款250 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凭证中约定按年支付利息,但并未约定利息的具体金额也未约定利率
C.ABC 公司向赵某借款250 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凭证中未约定支付利息
D.XYZ 公司向赵某借款250 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凭证中约定按年支付利息,但并未约定利息的具体金额也未约定利率

答案:D
解析: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选项 A、C 不正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选项 B 不正确。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选项 D 正确。

第5题:

(2018)陈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年,未约定利息。陈某还款时,李某可以要求陈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答案:错
解析: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第6题:

(2017年)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借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借期利率24%,因此按照24%作为逾期利率。
  (3)   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7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年,未约定利息。陈某还款时,李某可以要求陈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答案:错
解析:
民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8题: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贷款10万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的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无效,王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
C: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部分有效
D: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有效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即未超出的部分有效,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第9题: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保证合同的有( )。

A.甲公立大学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企业的借款提供保证
B.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合同
C.甲行政机关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
D.甲公司的部门经理以该部门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选项A当选。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选项C当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选项D当选。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选项B合同有效,不选。

第10题: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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