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7日,贾某在集市上见张某在出卖一头大犍牛。贾某上前仔细观察以后,决定买下此牛,遂向张某问价。张某开价4000元,贾某还价2000元,张某不允。贾某拿出2 000元硬塞入张某的口袋里,牵起牛就走。张某见状急忙上前阻拦,告知贾某2000元买一头牛无论如何太少,并将贾的2000元塞还给贾某。贾某大怒,扬言“这头牛,老子今天要定了!”见张某仍要阻拦,贾某遂将张某打倒在地,并大声吼道:“老

题目
1999年10月7日,贾某在集市上见张某在出卖一头大犍牛。贾某上前仔细观察以后,决定买下此牛,遂向张某问价。张某开价4000元,贾某还价2000元,张某不允。贾某拿出2 000元硬塞入张某的口袋里,牵起牛就走。张某见状急忙上前阻拦,告知贾某2000元买一头牛无论如何太少,并将贾的2000元塞还给贾某。贾某大怒,扬言“这头牛,老子今天要定了!”见张某仍要阻拦,贾某遂将张某打倒在地,并大声吼道:“老子给你面子你不要。那就白送给我,回去想明白了再说吧!”然后牵起牛扬长而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耳被贾某打聋。贾某将牛牵走后,来到邻村好友屠户齐某处,将牛的来历告诉齐某并声称“有好处大家一起得”,提出以3 000元将此牛卖给齐某。齐某表示同意,将牛买下后屠宰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找齐某了解案情,齐某称贾某1999年10月7日一直与其在齐家,并未到集市上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
(2)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贾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贾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又在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情节加重行为,因此,对贾某按抢劫罪加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需要说明的是,从表面上看,贾某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强买商品,非法牟利,情节严重,似乎能构成强迫交易罪,但由于张某已将钱“还给”贾某,因此,实际不存在交易。如果贾某又把2000元扔给张某,则能成立强迫交易罪而非抢劫罪。
(2)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罪。齐某明知大犍牛是贾某以暴力手段强买所得的犯罪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齐某明知贾某是犯罪的人,仍故意作假证明包庇,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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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持有已到期的汇票到银行兑付时被拒绝付款,此时王某可以向以下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

A.该汇票的出票人李某

B.王某的前手张某

C.贾某(在该汇票到期前,王某曾将该汇票背书给贾某,其后因业务关系贾某又将该汇票背书给王某)

D.C项中贾某的保证人


正确答案:AB
本题考查票据被拒付时被迫索人的范围。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选项A、B当选。因王某先背书给贾某,后贾某虽又背书给王某,但王某仍是贾某的前手,故当该汇票被拒付时,贾某不须向王某承担汇票的债务责任。贾某不承担责任,其保证人也就不承担责任,选项C、D排除。

第2题:

:一天夜晚,贾某开车逆行迫使骑自行车的叶某为躲藏贾某而往右拐,撞到了行人云某。云某的损失应当由( )。

A.贾某承担

B.叶某承担

C.贾某和叶某共同承担

D.贾某和叶某按份承担


正确答案:A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确答案为A

第3题:

某市一公交车被一违章行驶的车辆A撞上,导致乘客贾某受伤。贾某的损失由谁承担?( )。

A. 贾某不能直接要求A车主赔偿

B. 贾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

C. 贾某可以要求公交和A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D. 贾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和A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答案:B

第4题:

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从“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判断,“轻踢了一脚”的行为是另起犯意,并非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不再按照抢劫罪处理。
选项B错误,《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行为人是“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选项C正确,“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可构成抢劫罪。犯罪完成后,“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选项D错误,“轻踢了一脚”,可知主观上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不料”表明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因此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5题:

张某、江某和贾某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张某以5万元出资,江某以劳务出资,经张某、江某协商确定为3万元,贾某以自己的汽车出资,经评估定价为4万元。其中,张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江某执行,合伙企业利润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但是,张某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6题:

贾某在某次出海打渔中因遇台风下落不明,后贾某之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贾某失踪,不想3年后贾某重新出现,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B.贾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C.贾某的妻子无权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D.贾某的妻子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再审改判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正确答案:B
44.f答案】B 【考点】 宣告失踪【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B项正确。

第7题:

贾某与黄某素有冤仇,一日贾某在路上看到一人浑身是血,奄奄一息,遂上前查看,发现是黄某。黄某乞求贾某帮助,但贾某断然离开,导致黄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关于贾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贾某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B.贾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贾某违反道义义务,不构成犯罪

D.贾某行为构成见危不救罪


正确答案:C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积极地行动去实现其犯罪目的。显然在本案中,贾某对于黄某的死亡并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首先排除A项。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见危不救罪”这个罪名,D项也应排除。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可见,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贾某并没有救助黄某的法律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他只是违反了道德层面上的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8题:

张某有一头牛要卖,王某向李某声称张某要委托自己替他卖牛,李某不放心,托人告诉张某,张某没有否认,成交后,因李某不付购牛款而发生纠纷,这一后果由( )。

A.张某自己承担

B.王某向张某承担

C.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向张某承担


正确答案:D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同意他人的代理行为。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9题:

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答案:B
解析:
《民法总则》第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此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因此选项C答案过于片面。《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选项D中无法判断艾某是否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选项D不选。故本题答案为B。

第10题:

廖某,女,30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牛某,女,28岁,医院主任医师;郭某,男,38岁,公安局预审员。廖某平日为人奸猾,爱占小便宜。为此,廖某的小叔子贾某与其常常争吵、抗衡,揭露她的爱占小便宜的短处。1996年6月15号下午,贾某从工厂下班回家,当时廖某及其女儿乐乐(6岁)在家,廖某计上心头,认为报复的好时机终于来到。她偷偷地把6岁的乐乐放在家中,自己装作出去串门。许久,廖某从外面回来,进院就破口大骂贾某奸污了乐乐。当时贾某被骂得莫名其妙,一下子呆住了,连忙争辩说:“我一直在屋里看电视,乐乐在院子里玩,不信你问一下乐乐。”6岁的乐乐刚要说话,被廖某一耳光打哭,拉起乐乐回到娘家。廖某在娘家私下要求其女儿说其被贾某奸污。由于廖某的打骂,乐乐答应。之后,廖某又找到北京市某医院的主任医师牛某,因廖某与牛某曾是高中同学,关系较好,廖某提出要牛某开一个乐乐被奸的伪证明,牛某立即执笔写了一份乐乐被奸的证明,盖上公章后,交给了廖某。廖某如获至宝,马上向北京市某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派员询问了乐乐和牛某,乐乐依廖某教的那样说了她被“奸淫”的经过,而牛某依然做了假证明。不久,贾某被逮捕。预审中,贾某拒不供认奸淫了乐乐。预审员郭某反复亮出牛某的假证明及乐乐的陈述词,可贾某仍然拒招,郭某为获口供,将贾某吊起,用皮带抽打,用烟头烫伤贾某身上多处。贾某在严刑拷打下承认了自己奸淫乐乐的情况。由于贾某的口供与乐乐的陈述不相吻合,郭某再次拷打贾某。结果,贾某在郭某的数次拷打下,由于身体过度虚弱,最后死在公安局预审处。至此,公安局以贾某死亡而结束此案。
问:(1)廖某构成何罪?有无特殊的量刑情节?
(2)牛某是否构成伪证罪?如果构成,为什么?如果不构成,构成何罪?
(3)对郭某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1)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捏造贾某奸淫其女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诬告陷害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案中,被告人牛某并不了解案件情况,不是案件的证人,所以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条件,不构成伪证罪。被告人牛某明知被告人廖某要陷害贾某而提供帮助,是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牛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于牛某应当按照诬告陷害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罪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作为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为了逼取贾某的供述使用暴力致使贾某死亡,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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